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
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
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
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
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