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到的資料是在
經濟部底下的一個陸資來台投資資訊手冊
http://www.taiwantrade.com.tw/MAIN/resources/MAIN/TC/ATTACH/invest/full.pdf
目前只在這個地方看到有明文規定,其他都沒看到
在這個手冊中的貳、人員進出篇(約第16頁處)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
法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或設立辦事處者,於設立登記後,該負責人得申
請來臺從事經貿活動。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
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後面還有不同條件,提供給大家參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