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說明,我不認為攻佔國會事件中,法學爭議有多重要。
證據就是吱吱是不會因為釐清法學爭議而撤離的,
這是一場徹頭徹尾的政治鬥爭。
政治鬥爭,政治解決,
我們都知道法律只是吱吱的一個藉口而已。
因此,我也無奈地認為,
釋字443很有道理,但是從整個法體系來分析,結論可能不是一般人民所能接受的。
※ 引述《sapperkyle (~永遠有多遠~)》之銘言:
: Dear AnimalFarm:
: 發現推文中有人以釋字第 443 號,
: 來挑戰您!
: 以我粗淺的理解, 貼上參考.
: 就我粗淺的理解: 大法官釋憲 > 憲法 > 特別條例 > 法律 > 命令.
: 所以挑戰者拿釋憲來壓您了,
: 請問您有何反駁看法?
: p.s 看政黑, 農莊大等先進可長知識! ^_^
: 釋字 第 443 號, 參考意見:
: 根據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基本權之保障,其規範密度乃可區分為四個層次:
: 1)第一層次屬憲法保留事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例如憲法第八條
: 規定之人身自由即是。
: 2)第二層次屬國會保留事項,例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
: 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又如時效制度不僅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且其
: 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與公益有關,須逕由法律明定,
: 自不得授權行政機關衡情以命令訂定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以命令訂之(釋字第四七四號)
: 。惟法律本身若已就人身之處置為明文之規定者,應非不得以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委由主
: 管機關執行之。至主管機關依法律概括授權所發布之命令若僅屬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
: 項者,並非法所不許(釋字第五五九號)。
: 3)第三層次屬可授權之法律保留事項,一般多屬此層次,此又可分兩部分,倘係涉及人
: 民其它自由權利之限制而應由法律加以規定者,亦可以法律在符合具體明確授權原則的前
: 提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以為補充規定;倘係屬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
: ,雖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如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
: 命令為依據之必要。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
: 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
: 之替代,倘法律並無轉委任之授權,該機關即不得委由其所屬機關逕行發布相關規章(釋
: 字第五二四號)。
: 4)第四層次屬非法律保留事項,亦即行政機關依其職權執行法律時,僅得就執行法律之
: 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非重要事項)為必要之規範,此雖可能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
: 影響,但尚非憲法所不許。
為什麼服貿協議的審議程序,無法引用釋字443?
我的推論依據如下:
1.在法律上,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人民」,
原本應該一律平等的。
只是因為國家處於分裂狀態,所以,不得已,
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只好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
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2.因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誕生了。
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授權很概括,沒錯,
它概括授權了行政機關與大陸地區來簽定協議,也就是今天爭議所在。
但也用了一些概括的條款,
授權行政機關,
幾乎全面性凍結了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
4.釋字443講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但是,它的用語也是人民,並沒有特別針對「台灣地區人民」。
影響人民權利重大,
應該要法律保留、或至少要授權明確。
有些人認為服貿協議就是影響重大,所以概括授權是不行的。
(我是認為經濟上的重大,跟法律上的重大,完全是兩回事。
法律上的重大要看「直接」影響「特定人民」的「特定基本權利」程度,
而工作權的內涵,並沒有保障禁止競爭,
禁止競爭根本不是一項基本權。
例如政府決定輔導台積電轉型成迪士尼遊樂園,
這對台灣經濟的影響絕對非常重大,
但是它在法律上就不是重大,我想並不需要法律規定台積電才能變遊樂園。)
5.然而,既然認為概括授權行政機關簽署協議放寬大陸地區人民限制,這是不行的。
6.那在此之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概括授權行政機關凍結全面大陸地區人民權利,
以同樣的邏輯來檢驗,怎麼會覺得這個可以?
這是「全面」凍結ㄟ!夠概括了吧。
理論上拘束行政應該比給付行政適用更嚴格的法律保留,
也就是說,根據釋字443,
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權利要做出限制,
必須由「個別法律」針對「特定權利」逐一做出規定。
甚至連授權行政機關可能都沒辦法。
例如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哪幾條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
土地法明文規定哪幾條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
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哪幾條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
要這樣子才合法,
這才符合釋字443的法律保留體系。
8.可是,現行法律是這樣規定嗎?
不是的,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
就是統統都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籠統規定、模糊授權,
其實是明顯重大違背第二層次「國會保留原則」的。
(相較而言,原本全面凍結的大陸地區人民法律權利,現在部分開放,
連有沒有違反第三層次「授權明確性原則」都很有疑問。
因為工作競爭並不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難道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違憲的?
應該失效?
9.根據吱吱的邏輯,是無法解決這個現行法體系矛盾的。
10.但是根據合憲解釋就可以。
合憲解釋的白話文就是我們盡量探求憲法精神去腦補為什麼會有這種規定?
我的解釋是:
兩岸關係因為有政治上的特別因素,
應該授與行政機關特別的權限,視情況決定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的限制程度。
也就是在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中,這是一種特別的行政保留。
或是,這根本不是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能夠解釋,
而是屬於一種行政權核心事項,
因為政治、因為國家分裂,對「人民」權利的特殊限制。
11.當然,吱吱根本不認為「大陸地區人民」是「人民」。
他們認為憲法規定不合現實,
但很可惜,法學沒有「現實解釋」、「民意解釋」或「暴民解釋」的解釋方法。
12.在台灣很少人認識到平等權的問題,
所以廖元豪疾呼對於現在對於取得身分證的「新住民」參政權等限制違憲,
這樣的邏輯,並沒有受到社會認真的看待。
你可以不發給他們身分證、你可以拖延時限,這是立法的自由。
但是,只要他們已經成為「人民」,
那麼除非個別對象的具體事由,根據憲法根本不能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歧視。
13.這是老話題了,
如果有人認為憲法有問題,那就應該修憲。
沙特說,每個人都是鎖鍊下的囚徒。
每個人都享有有限制的自由,
你看待鎖鍊的方式,這件事本身就證明了你是自由的。
如果你因為某些外在事由,而不願意修憲。
那怪誰呢?
這就是我對現行法體系的看法。
當然,民眾很難接受,學者可能也沒意識到。
但是理論上你有非常多的法律途徑可以解決,
我的見解也只是一種解釋可能,
不管怎麼說,法學爭議,並不是「打砸搶」的理由。
如果你的「打砸搶」並非要解決現行法的法學爭議,而是要推翻現行法體系。
那就是內亂罪。
是沒有什麼理由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