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該如何回應這幾點呢?或是哪裡已有相關討論了?
服貿程序如何錯誤
整理/撲馬(加州大學爾灣分校犯罪學、法律學與社會學博士班)
編輯/曹曼資
校對/李佩儒(中山大學社會所研究生)
正常的貿易協定
跟任何一個政治實體簽貿易協定,正常之下需要:
(一)昭告社會大眾,召開公聽會,各行各業工會加入討論,讓行政機關充分獲得資訊,
了解各行各業的利弊得失,才能知道談判的重點與籌碼。
(二)行政機關出國談判。
(三)談判結果由立法機關審議,由於事前授權不完全代表事後不用審議,立法機關必須
確認行政機關談判並無違法,而且符合授權範圍,審議過後此貿易協定才能對國內產生法
律效力。
那麼,服貿有無符合這幾道程序?一個都沒有!甚至違反白紙黑字的法律,完全不具備程
序正當性!以下,我們就來解析為何服貿被指出黑箱的理由。
(一)公聽機制付之闕如
服貿協議牽涉的四○七萬就業人口,各產業卻毫不知情。政府說有公聽啊,也在網頁上不
是細細公告了啊!問題在於,政府不是在談判之前舉行公聽,而是簽完了協議才跟民眾說
:「哈囉,我們談判完了也正式公告內容了噢!」這個不叫公告,叫做皇帝宣旨!請問有
旅行社在旅客遊玩歸國後才舉辦行前說明會的嗎?
即使最後有舉辦公聽,執政黨也是在民意強大壓力下,草率地三天辦了八場。完全無法盡
到保護產業的義務,更遑論配套的救濟措施!兩岸的特殊性,豈可如此草率!
(二)談判程序違反國際規範
政府一直強調ECFA是WTO架構下之區域貿易協定,也就是說,按照WTO規範,我們在簽協定
時必須通知WTO。WTO一而再,再而三警告台灣與中國的談判沒有通知WTO,但我們政府甩
都不甩,早已違反WTO協定GATT第24條。更別說正常的貿易協定,連談判過程都需要立法
機關的委員會(審議會)全程監督,我們則是和對方喝茶聊天就走人。
(三)立法院在廁所通過服貿
一路程序錯誤的服貿,當然難以期待最後關頭會突然正正當當地走法律程序,果然國民黨
立法委員們不負眾望,在廁所旁邊用三十秒粗暴地讓服貿過關。他們甚至宣稱:「法律說
我們不用審議!」
我們來看看法律說要不要審議。首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協議之內容涉及法
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
院審議」,反之才可不用審議。請問服貿牽涉電信,有沒有電信法要修(條文所謂的「法
律之修正」)?請問服貿是技術性事項,還是攸關人民權利事項(條文所謂的「應以法律
定之」)?左看右看,服貿勢必要送立法院審議。立院聲稱的「行政命令」,根本沒有正
當依據!至今甚至連審議的規則都沒有訂定!
或許政府認為台灣和中國不是國與國的關係,不是「條約」,只是「準條約」或「行政命
令」,然而,難道名字改成「準條約」或「行政命令」,就變成不用立法院審議?上述條
文明白指出,只要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之協議,即應由立法院審議!而這個審議方式,絕
對不是由張慶忠委員在廁所旁邊來貫徹!
我們該怎麼辦?
從頭到尾都有問題的服貿,絕不是「逐條審查」可以解決的。必須打掉重練,全案退回,
重啟談判,才是真正對台灣人民的尊重與保護!我們必須:
國內事前廣泛討論,甚至效法國外部分公投,
遵守WTO規範,
立法院實質審議,制定審查條例,同時聲請釋憲,
建立被犧牲產業的救濟機制,不是撥筆錢而已。
今天政府不肯修法,不肯給予討論空間,不肯遵守WTO規範,不肯審議,不肯回應民眾疑
慮,也不肯提出配套措施。體制內的手段已用盡,憲法上的公民不服從已可發動。此時此
刻,公民需要用自己的力量,讓政府知道法律是保護人民的盾牌,不是政府恣意解釋操弄
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