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animalfarm文章表示認同,在這邊補充一下它文章說的部分,
首先是學生代表說的逐條審議部分,當然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以下部分,理論上上述規
定說使條約案或協議案或協定案,立委可以逐條審查
但是,在釋字第 391 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裡面,大法官認為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
、媾和案及條約案等之權限,立法院審議各種議案之過程及方式,依其成文或不成文
之議事規則規定,有應經三讀程序者(如法律案及預算案),有僅須二讀者(法律案
、預算案以外之議案),更有雖經二讀,但實質上未作逐條討論即付表決者,
此類議案通常為條約或國際書面協定,蓋審議時如對行政院提出之原案作條文之修改
或文字之更動,勢將重開國際談判,如屬多邊公約,締約國為數甚多,重新談判殆
無可能,立法機關僅有批准與否之權。所以有上述之差異,皆係因議案性質不同之故。
當然,或許會因為政治立場不同,有些人會認為我們和對岸簽的是條約,抑或是有些人
認為我們和對岸簽的是協議(協定),但這並不妨礙說上述文字本質,不論是條約,協定,
協議(因為大法官並未說協議?),上述三者都是國家代表和其他國家或地區或組織簽訂
的書面,立法機關僅有批准與否之權,三者在這裡本質上相似,至少我理解的部分是這樣,
當然若立法機關否決,那就重新談判,這我也是支持的.
那animalfarm文章說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4條之2,第5條第2項部分,我同意說在法律上
是正確,至少反對論者,我看了一下他們文章,也提不出說在服務協議下,具體哪些法律要
修正,當然,若確實有相關法律要修正,就要送審議程序,這我也是支持的.
但在政治上,也因為兩岸議題敏感,所以若有國會同意,當然也是有國會同意為妥適,
這就陷入了一個無線迴圈,換言之,依現行制度下服貿協議不需要透過國會同意,
(在不用修法的前提下?),但政治面上,政府會面臨說需要國會(民意)同意的背書.
其時我看到身邊的朋友大家號召去集會時,心中的想法是,因為大破大立,有大破後
方有大立,你們破了現有體制,那你們想好要如何建立一個新體制了嗎?
現有體制下,就算國民黨立院以多數暴力通過,民進黨也可以請大法官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釋字第599號),也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換言之,體制內民進黨是有救濟管道的,現在不走
體制內救濟管道,要走體制外抗爭,其正當合理性是否存在?
我支持人民集會遊行,如果你們要到立法院外面抗爭,我是無條件支持的,因為這就是
我們的集會遊行權利,但這不包括你可以隨意進入政府機關,隨意癱瘓議事運作,
我是反對這樣的論點,若你支持這樣的論點,換句話說:
只是我們人民對任何一個立法法案不爽,就可以號召一群人進去理直氣壯占領立法院?
訴求說你們要聽我們的話,否則就如何? 我記得之前俄羅斯因為不爽烏克蘭政府,所以
派兵占領克里米亞半島,之後命令他們公投加入俄羅斯,臺灣基本上都同情烏克蘭政府
的言論,今天我們的立法院抗爭,和上述情況又有何不同呢?只不過是對象換了,就可以
認同俄羅斯的行為嗎?
當然這邊我也要幫去抗爭的朋友說一下話,我和他們討論過程中,有些人是真的清楚
去抗爭什麼的,但有些人是不清楚的,舉例來說,同樣的內容我們和日本或美國簽訂,
你們還會反對嗎?你們反的是服貿協議,還是反中?反黑箱?你們真的知道反的是什麼嗎?
我觀察到的臺灣社會現象是,人民集體瀰漫高度焦慮症,這就如同animalfarm大文章之前
所說的,阿扁執政的八年,建立了臺灣的自尊心,對岸會作一些事,臺灣人民還可以對對岸
不爽,但現在對岸不會再作一些事,問題是臺灣人再也沒辦法對對岸不爽了,為什麼?
因為即使綠軍的朋友們在討厭中國,也不得不承認,我們和他們的國力差距加大中,而且
經由克里米亞半島事件中,可以看出的是美國也瀰漫著孤立主義的氣氛,這意味著若
現在台海有戰爭的話,美國不出兵救援的可能性很大.
所以說,他們的焦慮放到現在台灣社會來看,就是馬政府和中國作的任何一件事,都是
往統一的方向走著,這是馬政府也無法化解他們的信任感,這也是原因之一,問題是,
連烏克蘭土地人口比臺灣多的國家都會受到地緣政治影響了,臺灣又怎麼不會呢?
如果民進黨始終無法取得美國和中國(?)的信任的話,要怎麼拿回執政權呢?
我覺得馬政府這邊問題是,服貿協議開放相關產業,對會受到衝擊產業,是否有相關配套
措施幫助他們,若能做到如此,我相信阻力會小一點,至少這一點,我還看不出來,這也是
馬政府要加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