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一堆人在fb譴責警察打人
學生手無寸鐵
警察憑什麼打人?
就憑"警械使用條例第3條第一項":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還有"集會遊行法第6條第一項":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由於本人不是法律系的
所以想知道這樣解釋有什麼破綻嗎?
作者: lovechiung ( ) 2014-03-24 02:18:00
一百分!
作者:
sky20638 (bluebox)
2014-03-24 02:18:00警察沒有違法 他們是正當執法 也沒有違憲
作者: ice0101001 (夢如風) 2014-03-24 02:19:00
所以可以在立法院
作者:
hitoma 2014-03-24 02:19:00人家只是自小倍受呵護的學生, 不要太要求
作者:
Sergeant (Sergeant)
2014-03-24 02:19:00剛好而已
作者:
asazen (選錯分歧)
2014-03-24 02:19:00他們會重複"下手需要這麼重嗎"
作者: squall726 (漆彈槍打猴) 2014-03-24 02:21:00
他們會扯執法過當,或是司法已死之類的,無限迴圈
作者:
PureNiu (Pboy)
2014-03-24 02:21:00一堆人連這個都不懂 你指望他懂服貿?
作者:
ngoog (ngoog)
2014-03-24 02:25:00而且是現行犯吧 一堆檢察官在那裡 吱吱有辦法告嗎?
作者:
apley (佛渡有緣人)
2014-03-24 02:46:00推去去武器走... XD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4-03-24 03:32:00違憲愛臺灣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