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們政府宣稱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
那不知道贊成簽服貿協議的馬總統,行政院長,國民黨籍立法委員,
以及打人警察犯了下列哪一條 ?
怎麼犯了這麼多條啊? 咦? 剛好也有六條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零六條(單純助敵罪) 在與外國開戰或將開戰期內,以軍事上之利益供敵國,
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國或其同盟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條(加重助敵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
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
,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
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
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 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
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十四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
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