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新聞主要是在談這個聯合聲明:
(以下黃色字體為個人心得或腦補)
1.政府對於學生之訴求,應繼續與學生溝通、努力說服。雙方皆不應預設前提,應以開放
態度努力與學生達成共識。而溝通之人選、地點、方式與內容,應該先經由雙方磋商,才
能達成有效之溝通。
政府作為人民的代表人,本應向其人民負責,對於因政府政策所引發的不安與擔憂,做好
釋疑的工作誠屬當然,也許政府自己以為做的夠多了,但既然仍然有人擔憂,那多說幾次
也沒什麼關係。至於學生,也該找台階下了,不要預設前提,該與政府磋商如何達成有效
的溝通。
2.程序正義是不能放棄的底線。服貿協議對於台灣經濟之利弊得失,是實質問題。在辯論
實質問題前,必須先處理程序問題。服貿協議應經由如何方式產生?服貿協議之法律性質
如何?應如何審議?這些都是立法院責無旁貸之職責,立法院尤其應該先訂定監督條例,
在法制框架下擔負起這個責任,以全民利益為依歸,不應只聽從所屬政黨之指令行事。
兩岸的法律關係是極其特殊的,也是曖昧不明的,因此就兩岸所簽署之協議的審查程序,
其實是有爭議的,也正因如此,學生才會在一開始喊要「逐條審查」卻在之後改成要「兩
岸協議監督條例」。那麼,究竟是不是有必要特別再立一個新法來加以拘束行政機關,這
就得回到兩岸協議如何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律爭議。換言之,既然有人認為不
用,有人認為需要,那大家坐下來開誠布公的好好討論,也是必須的。
3.國家權力與國家暴力只是一線之隔。國家權力一旦逾越比例原則,就變成國家暴力。對
於民眾學生攻佔行政院之行為,政府必須區別不同情況而分別處理。如果政府將手無寸鐵
之所有參與參與之學生都當成暴民,都採取同一強度之驅離鎮壓手段,即有違反比例原則
之嫌。一旦逾越比例原則,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應負起應負之法律刑事責任。
能否執行驅離,是發動公權力的問題,驅離如何執行,則是比例原則的問題。也就是說,
政府固然有權可以動用公權力驅離進攻行政院的群眾,但執行時必須注意是否有濫用的狀
況,否則權力就不合法而成為國家暴力。進而就整個驅離行動來說,積極地抵抗警察行使
公權力的學生與消極地純粹坐在地上不離開的學生,作法就不能一樣,不然就有違比例原
則,而一旦違反比例原則,當然就是下令者要負責。
4.集會遊行為人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實施民主憲政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大法官已明確要
求國家應保護集會遊行的安全。我們呼籲警察應積極遏止及排除對學生和平集會之外在干
擾及暴力行為,保護參與集會學生及民眾的安全,讓人民享有免受私人暴力恐嚇而無法行
使集會權利之自由。
純粹講國家應該要保護好集會遊行的學生,不要被滋事份子襲擊。
5.對於被逮捕之學生,我們認為檢察官應該考慮學生之行為、年齡、品格、教育程度等事
項,儘速決定是否予以釋放,不應輕率聲請羈押。後續偵查程序應迅速進行。偵查終結時
,應考慮學生情況,從寬予以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讓學生能儘速回到學校完成學業。
老師們幫被逮捕的學生求情。年輕人就是年輕人,太衝動了。
6.教育首長及各大學校長,不宜僅在乎學生讀書受教之權益,卻忽視學生因警察鎮壓所受
之身心傷害,更不宜忘懷即使是遭受逮捕的學生也仍然是我們教育與保護的對象。教育首
長必須尊重大學自治之精神,不宜以行政權恣意指導各大學應如何教育與面對參與及支持
之學生。
大部分的學生都只是坐在行政院不走,他們大概從沒想過會有大量警察來執行
「鎮壓行為」吧。或許有些人會覺得他們活該(包括我),但那種身心的受創,站在教育者
的立場上,確實應該加以教育並關懷。至於大學要不要停課,就讓大學自己決定,省得落
人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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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郁馨、周伯峰、孫迺翊、許恒達、許耀明、陳志輝、陳洸岳、陳貞如、陳惠馨、黃
程貫、傅玲靜、楊雲驊、詹鎮榮、劉宏恩、劉定基、謝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