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原先以為母公司在大陸的跨國企業可以循服貿那條調人過來,
結果我想簡單了啊啊啊啊啊~~~~~~~!!!!!!!!!
原來還得把母公司轉設第三地才能調人過來居留,聽起來超麻煩的不是嗎?
看起來陸資要調人來台的話,這跨國公司的定義應該可以把他們搞到吐血。 XDDDDDD
===============================
這裡還是搞錯了
就算陸資經由第三地轉投資
仍屬陸資而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指的跨國公司
因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
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簡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就已經把跨國公司跟陸資轉投資嚴格區分
卡死了這條路
所以服貿協定那條準用GATS的規定
除非進行修法程序
否則是不可能達成的
也因此服貿協定絕對不可能如KMT所說
只要一個行政命令就可達成的
而是涉及法律的修正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而非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