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同樣是律師,有經濟觀念就差很多

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   2014-03-25 23:55:45
所以我原先以為母公司在大陸的跨國企業可以循服貿那條調人過來,
結果我想簡單了啊啊啊啊啊~~~~~~~!!!!!!!!!
原來還得把母公司轉設第三地才能調人過來居留,聽起來超麻煩的不是嗎?
看起來陸資要調人來台的話,這跨國公司的定義應該可以把他們搞到吐血。 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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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還是搞錯了
就算陸資經由第三地轉投資
仍屬陸資而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指的跨國公司
因為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
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
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 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簡言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就已經把跨國公司跟陸資轉投資嚴格區分
卡死了這條路
所以服貿協定那條準用GATS的規定
除非進行修法程序
否則是不可能達成的
也因此服貿協定絕對不可能如KMT所說
只要一個行政命令就可達成的
而是涉及法律的修正必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而非存查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5 23:57:00
偽裝的方法多得是 我只是不想點明罷了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5 23:58:00
而且那條本來就無涉陸資與否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3-25 23:59:00
看到了嗎,律師誤國XD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5 23:59:00
也就是說譬如微軟要是想調個陸籍高階幹部來台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3-26 00:00:00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是法律位階???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6 00:00:00
他就可以循服貿那條調人
作者: fasterlin   2014-03-26 00:00:00
唯一斷絕陸資藉由第三國的方法是拒絕所有國家投資台灣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6 00:10:00
所以你更證明了陸資想循服貿那條調人來台是很麻煩的事還得要經過偽裝讓政府查不出是陸資
作者: ChangWufei (桜花幻影)   2014-03-26 00:11:00
感謝你幫忙戳爆懶人包說大陸人可以輕易來台的說法 THX
作者: newsboy3423 (送報生)   2014-03-26 00:12:00
這幾篇該m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3-26 00:14:00
第73條第3項都授權主管機關訂辦法了,哪還需要修法
作者: CrazyMarc (府城賈文和)   2014-03-26 00:50:00
服貿准許陸資雇用大陸勞工來台工作?哪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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