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第二項關於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是 92/10/9 增加的
(http://goo.gl/ZOq3gw ),其依據的是 91/10/31所開的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會議。
此次會議主席為陳學聖,陸委會主委為蔡英文。
陳學聖提及在審查台港航約時,(http://goo.gl/n7o2AH 243頁右上),曾要求陸委
會提供簽署內容,但因未涉及法律修改,所以當時要不到,陳即提出現今第五條第
二項後半段沒有動到法律的簽約,需送至立院備查。
上面是當初增加第五條第二項備查的時空背景,由此可看出,阿扁時陸委會跟大陸
簽約若沒動到法律,簽完了就直接生效,連送立院備查都不用,立委要看到簽約條
文,可能還要等簽完一段時間後才看的到。
以此對照現在服貿的爭議,是多麼的諷刺。條文是蔡當初同意增加的,蔡還再加上
「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以機密方式處理就不是黑箱? dpp 執政時,連備查都
不用就直接生效就不是黑箱? 立院甚至連條文都要不到。
那那時kmt 怎麼處理的? 就修法啊,看看你們dpp 現在怎麼處理的? 杯葛、佔主席
台。當初訂的法,現在時空背景不同、有疑問時,為何不修? 就算不修,為何不聲
請釋憲?
這些人極其噁心、多重標準,當球員時就不認為規則寬鬆,當初裁判要求的修改也
同意,等到身分變為裁判時,就不認當初自己同意的修改,還要另外搞個啥監督條
例? 那還要不要再弄個監督監督條例來監督?
有人說現在這樣搞,等到dpp 執政時就會自食惡果,那也要dpp 選的贏再說,就算
選贏了,他一樣不認當初自己訂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