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來函轉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102年12月30日以台內移字第10209585325號令廢止乙案,詳如附件。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12月30日台內移字第10209585325號函辦 理。
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0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因 現行關於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停留所適用法規及事由眾多分散,基於法規精簡、事由整併及便利民眾需求,將本辦法相關內容併入「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該辦法亦已併同於102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辦法。
啊不是都現形規定 在吵什麼啦
只是併入其他法案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