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awbank.com.tw/exam/exam.aspx?EID=722
一、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 35 條,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等,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其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行政院核定後發佈
之。近日為是否開放民間八吋晶圓廠赴大陸設廠,支持者與反對者雙方吵得不可開交。假
定政府修改許可辦法,決定即時開放兩座八吋晶圓廠赴大陸投資。在野黨立委認為此事涉
及「國家重要事項」,根據憲法第六十三條,應屬立法院職權,乃循程序提經立法院討論
,表決結果決議行政院應暫緩腳步,兩年後再決定是否開放。
(一)試問,立法院該決議,對行政院是否有法拘束力?(15%)
(二)倘行政院執意不從,立法院乃另闢蹊徑,直接修改兩岸關係條例第 35 條,增加一
項,明文禁止民間八吋晶圓廠,在兩年內赴大陸投資設廠。試問該法是否合憲?(15%)
好了,這題是91年臺大法律碩士班考題
這題正好可以解答目前服貿的相關問題
1. 服貿核心,就是"開放什麼產業讓陸資投資"
2. 而"開放什麼產業讓陸資投資"和
"開放什麼產業可以赴大陸投資"一樣,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同樣都是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以行政命令決定
3. 所以,現在立法院若要介入,是否有法拘束力?
法律高手解答一下上面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