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沒有人去捉林非凡啊?
他好像是現行犯耶。
隨便數一數,他就犯了好幾條耶。
刑法:
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353條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
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36條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處斷。
第149條 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
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第150條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
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第154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
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說基於國會自治,讓他佔領國會所以要叫王金平處理,
而王不處理,所以他可以待著不走,
是沒關係啦。
但他今天可以隨時離開,又隨時回來,
怎麼在場這麼多的警力跟人員都沒想到這點啊?
放著他趴趴走?
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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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碼歸一碼,我挺反服貿,但這檔事我看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