嘛,說實話有自己想法跟觀念來寫文章我要給予肯定.
首先:我想很多人看過WTO,但是很多人我相信也沒看過這各馬拉喀什協議裡面的最早定義
(不要懷疑,看過太多懶人包,所以我才會說很多人為了懶,而忽略了應該要注意而忽視)
來,裡面這條
第三條 世貿組織的職能
1、世貿組織應促進本協議和多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運作,以及進一步實現各
協議的目標,並對諸邊貿易協議的執行、管理和運作提供框架。
2、世貿組織應為各成員處理與本協議各附件有關的多邊貿易關係提供談判場所。如
果部長會議作出決定,世貿組織還可為各成員的多邊貿易關係的進一步談判提供場所,併
為執行該談判的結果提供框架。
3、世貿組織應管理實施本協議附件二有關爭端解決的規則與程式的諒解(以下稱“
爭端解決諒解”)。
4、世貿組織管理實施附件三的貿易政策評審機制,世貿組織應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進行適當的合作,以更好地協調製定全球經濟政策。
這是職能的最初初衷,所以,在這馬拉喀什協議架構下,才有很多關於這WTO架構下的法律
約束效力(畢竟這是國際上面的架構),包含了以下附件
附件1 (A)多邊貨物貿易協議
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農產品協議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
關於履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七條的協議
裝運前檢驗協議
原產地規則協議
進口許可程式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協議
附件1 (B)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各附件
附件1 (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附件2 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附件3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4 諸邊貿易協議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
政府採購協議
國際奶製品協議
國際牛肉協議
信息技術協議
所以,在這大前提之下,台灣加入了WTO,本來應遵守架構原則,這是不應該改變的吧.
那麼,整篇的文章,要比對的部份其實可以在最初的馬拉喀什協議下的服務貿易總協定
架構下,找到相關的辦法(也就是大家看的到的經濟部版本大陸與台灣部份).
所以這篇文章其實如果真的要專心來寫的話,可以建議參考馬拉喀什協議內的相關法律來補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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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推文部份童話了,標題修改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