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近50位法學教授連署 要北檢追究國家暴力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2 00:34:58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這段條文的解讀是警察行使職權應表明身分 表明身分才是立法意旨
方法有二
1. 著制服
2. 出示證件
再來看看老師的論點
1) 出示證件義務之違反問題:
^^^^^^^^^^^^^^^^^^^^^^^^^^^的確有誤導之嫌
應改成表明身分義務之違反問題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2項的規定,警察必須出示證件,穿著制服,並告知受
侵害的人民其事由,這是警察執行勤務的程序規範。警察執勤若未依法穿著制服並標誌其
個人身分(包含蓄意遮掩、去除臂章),就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明定的程序規則,
也使得受其侵害之人未來無從具體追究警察可能犯法的責任,其行為當無阻卻違法的空間
上述我認為論述沒有太大問題
只有警察必須出示證件,穿著制服這段文字有瑕疵
但我認為應把重點放在究責的問題
警察穿制服但蓄意遮掩、去除臂章
^^^^^^^^^^^^^^^^^^^^^^^^^^^^^^^^^^^^^^^^^^^^好吧我道歉
那老師這點論述無從成立
但也透露人民受到侵害究責的困難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4-02 00:39:00
#1JC1dy0A 九把刀道歉了 你是否也該道個歉?
作者: yungde (龍生)   2014-04-02 00:40:00
還在 蓄意遮掩、去除臂章....................
作者: manfale (戰神 吱見愁)   2014-04-02 00:54:00
這條的目的不是用來究責的看立法理由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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