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行政命令的備查和其他行政法上備查當成同樣概念?
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為立法院職權行使之一環,所以各機關將其發佈之行政命令,依中央
法規標準法第七條或其他法律規定函送立法院後,立法院即必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
章行政命令之審查章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程序。其處理方式係由程序委員會幕僚人員先進
行形式篩檢後,再簽擬意見,俾便提報院會。經院會決定交付委員會審查後,議事處即行
文該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收到公文後,必須先排議程,於開會時由委員就形式及實質方面
進行審查,以審查行政命令有無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而以命
令規定之者,審查結果有備查、更正、廢止者。委員會審查完畢後並須提報院會,此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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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委員會依審查結果編列議程討論事項或報告事項;最後由院會作成決議,如作成行政
命令有應更正或廢止者之決議,即由議事處以院稿函送原訂頒行政機關,該行政機關於收
到立法院公文後,即必須依立法院決議於兩個月內更正或廢止該行政命令。
by 陳清雲
我國行政命令之國會監督機制 (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國會本來就可以審查行政命令,審查結果要不要讓他備查是看國會爽不爽,不爽的話
甚至直接修法或立法照自己意思玩也可。
觀念通知勒,觀念通知的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0章難不成是陰間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