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備查」這個用語雖與該章「存查」不同
但是釋憲實務和行政法院判決用語前文已經臚列
還在那裡扯走備查程序立院就不能審查
你再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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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您還在廬啊
把條文看清楚好嗎?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什麼叫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
你自己都說備查就等於存查
那立法院不就只能存查
哪來的【命更正】或【廢止】選項?
你都是習慣這麼自打嘴巴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