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WTO是以條約案形式送立法院審查並通過
04屆06期 0901116
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七次會議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加入 世界貿易組織 ( WTO ) 條約 草案案。
決議:照案通過,同意授權行政院於我國入會時簽署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
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加入馬拉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議定書
及附件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70208
也就是說WTO議定書的承諾本身具有條約案的法律位階效力,
行政機關如果就服貿協議中未超過WTO承諾部分進行開放,
法理上應該沒有問題吧
當然兩岸關係條例特別法的授權,讓行政機關可以選擇違背WTO條約不開放,
但若行政機關決定就WTO已承諾開放,不論有無兩岸條例的空白授權,
選擇開放似乎都沒有違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