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想問了解法律的各位
服貿在法律上的爭議
前面有人回答我服貿的簽訂是行政院授權給海基會(根據兩岸關係條例)
締結契約,所以是行政命令沒有錯(?
而反對黑箱的說法是,和大陸簽署的協議該走審議還是備查案並不清楚
根據兩岸關係條例第五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式處理。
我個人理解是,問題出在到底服貿的內容有沒有涉及法律修正或需不需另外立法
想問的是,要怎麼決定需不需要修正現行法律或是另外立法?
因為目前應該是對大陸來台的活動有法規的限制,那如果服貿開放了,是不是就要修改
這些限制,那就是涉及法律修正?
我也有看到有文章說:
真正的問題,也不在服貿協議本身,而是它的附表所開放的行業。很多行業是受到政府以
法律管制的,但是WTO是國際條約,在位階上,國內法律必須劣後,所以剩下的只是:哪
些行業可以用行政命令直接加以開放的。老實說,這是行政機關想要改就改的。
服貿協議根本不是什麼國際條約,而是兩個行政部門就自己權責所能管轄的範圍去開放。
因為我們為了加入WTO,從1980年代開始,行政院與立法院就把國內管制的法律修正到能
與WTO條文接軌,所以法律條文也不會是障礙,最後把關的,只剩下行政部門決定開放的
是什麼。
from:http://mypaper.pchome.com.tw/liaobruce/post/1327252446
這篇說WTO是國際條約,國內法律須劣後,但服貿協議又不算國際條約,那到底是?
後面的修法修到和WTO條文接軌我是看不太懂,畢竟現在對中國還是有許多限制
因為我不是學法律的,若有用詞不當或很怪請見諒
我本來是認同反對黑箱的人的說法,覺得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來審查,所以通過兩岸協議
監督條例應該是可以減少爭議
不過前面也有板友認為沒有黑箱,所以希望可以回答我的疑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