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的說法大略如下==
政府對政府,與憲法中的兩岸關係有所衝突。「台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陸中華
人民共和國政府」,若單純政府對政府,為何前面要標明ROC與PRC的『國名』?
而要清楚標示國名,那與中華民國憲法內的架構(兩岸人民),會有所衝突,那是否
需要修憲來避免互相衝突?
這指的是民間版明確形成兩國間的協議,那麼,在否決現今模糊狀態而要轉向獨立
前,是否有相關的政治人物願意表達立場?
例,民進黨蘇主席,或是蔡英文主席...(小夫: (#‵′)凸 我咧)
秘密會議的召開,在民間版只限於國家安全的範圍,但若是如稅率或項目的變更,
卻無法被列為是國家安全的範圍,那麼就會有籌碼外洩的問題。
====對韓美兩方法規的說明==================================================
1.美國憲法規定對外貿易為國會權限,故可由國會制定TPA授權行政機關。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項 http://www.judicial.gov.tw/db/db04/db04-03.asp )
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_transcript.html
台灣憲法,對外貿易為行政體系權力。
2.TPA只抄前段,但後段『限時包裹表決』就不管他?
3.韓國通商條約締結法,只適用『通商條約』;民間版是包山包海。。。
4.韓方模式為『簽署後』送國會批准同意,並非簽署前國會可退回,要求重新協商。
5.韓國通商條約締結法第18條,不適用『南北韓間』的交易協定。。。。
( http://x-strait.blogspot.tw/2014/02/blog-post.html )
不懂南朝鮮文字,只能附中譯版。
====國會保留的說明======================================================
需要修法的部份需要國會保留,那地震資訊與氣象資訊等協議中的資訊交流,這也是
需要修法而需要國會同意?
若否,那民間版部份是否需要修正?
====以下為個人意見======================================================
簡單說,就是要抄就抄全套,不要東拉西扯只找自己想要的變成四不像。。。
最後卻又他媽的因為自己國會沒過半,結果他媽的又翻桌,又要學生佔領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