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不管是這邊或八卦
討論這件事情的癥結點其實就兩個
一、中正一分局於四月九日所發表的聲明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有一句話 "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到底什麼意思?
二、是否曾經承諾不驅離卻出爾反爾 ?
關於第二個問題,版上已經有人貼上方的記者會逐字稿,看了之後大概就可以了解沒有
出爾反爾的問題,
所以我這邊想說明的是第一個問題
什麼叫做"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其實如果單從字面上解釋,的確會很直覺認為中正一分局這句話意思是
"以後只要用公投盟的名義來申請集會遊行我都不許可"
但其實不是這樣的
請把中正一分局的聲明搭配下面這篇一起看就會明白
中正一分局副分局長的說明 http://ppt.cc/xw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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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進宗表示,公投護台灣聯盟原本申請在濟南路集會活動到4月19日,但警方考量
公投護台灣聯盟屢屢違法,從3月18日非法侵入立法院破壞銜牌,陸續率眾阻撓立
委入場開會、到總統寓所外非法集會,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破壞公物、妨害公務
,因此警方今起廢止聯盟在濟南路的集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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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是什麼意思?
公投盟早就申請濟南路的路權到4月19日,而且中正一已經許可,所以依照集會遊行
法第十五條得撤銷、廢止許可規定"其有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事之一者,應撤
銷、廢止許可",將已經許可的申請廢止
廢止的理由是公投盟屢屢違法等等,也就是集遊法第十一條第一至六款情事之一中的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或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理由都算可以接受
而這段就是呼應中正一分局網頁上那篇聲明的
"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
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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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回到中正一副分局長的說明
他在說了上面那段話之後
最後又說了一句"至於聯盟另申請集會從20日到30日,警方也依法不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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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什麼?
代表公投盟除了申請到十九號之外,另外又送了20日到30日的申請,但是中正一還沒
許可,所以在四月九日廢止其已經許可的申請之外,還沒許可的20日到30日部分則不
予許可
這部分其實就是呼應中正一分局網頁聲明的
"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這句話
因此在兩相對照之下可以發現
這句話的意思並不是什麼"永遠不許可該聯盟在其轄區提出之集會遊行申請"
因此,當然也沒有什麼違憲或違法的問題
但我還是必須強調,中正一網頁上的聲明中
"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這句話的確容易引起爭議
容易被擴大解釋
所以"路過"群眾還有吱吱都主動將這句話腦補成"永久不許可公投盟提出之集會遊行申請
這是可以被理解的,我也可以理解
但違法就是違法,支持警方嚴正執法,還給台灣法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