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103年3月21日釋字718號公佈
所以集會遊行法這個話題又開始吵起來了
一大堆吱吱拿著雞毛當令箭
到處宣傳"你看,集會遊行法違憲"
其實不是這樣的
釋字718裡面只針對集遊法中的
"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
做說明,結果確實宣告這個部分違憲,但從104年1月1日才開始生效
簡單來說
現在所有集會遊行都是採取許可制,就算你是緊急性的、偶發性的也要先申請許可
這根本不合理,因為申請許可需要時間,但緊急性的、偶發性的事件當然沒時間申請
因此,這部分的確有違憲的問題,因為集會遊行是人民的自由,不該因為緊急、偶發
而被限制成違法行為,所以我認為這部分宣告違憲是合理的
但再次強調,這個釋字也只有提這部分違憲而以,集遊法其他部分目前都是合憲的
所以並沒有"集遊法違憲"這種等同全面廢止的事實存在
當然有人會問,那這樣不就等於只要用緊急性、偶發性的名義就可以無限制的在任何
地點、任何時間進行集會遊行?
理論上並不是這樣,因為要符合這個要件,必須要
"非以緊急性、偶發性集會遊行無法達到目的"為前提才能用緊急、偶發的名義免除申請
照理說集會遊行是需要時間跟規劃的,所以很難緊急集結一大群人
但是
實務上,這的確會對社會治安秩序產生一定的衝擊
像網路號召包圍中正一,短短半天不到就來了上千人
這算不算緊急、偶發呢? 應該算吧
所以以後星期五放假夜唱完隔天看想去衝哪邊,網路號召一下就可以去衝了
超爽的
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