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截下來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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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仰寧:中正一分局分局長,負責處理多件博愛特區群眾事件。
公投護台灣聯盟:在立院周邊長達1988天,他們長期申請濟南路及中山南路路權,
是獲核准的合法集會。
4/10 晚間學運團體退出議場,但公投聯盟仍守住立院周邊,在立院廣場前與不退
學生會合。
4/11 方仰寧表示警方不會強制驅離
4/12 學生逐漸散去,警方開始驅離現場民,爆發衝突及蔡丁貴事件。
隨後中正一分局對公投聯盟發出通知,指「為維護社會秩序及擴大多數人之
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
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4/13 群眾陸續集結在中正一分局門口,人數達到千人,要求方仰寧為食、凌晨驅
離群眾事件負責下台,爆發衝突。半夜過後,人數減少,並轉回中山南路上。
爭議1 警分局是否有資格宣告任何團體永遠沒有集會申請資格?
Ans:依現行集遊法,警分局沒有此資格,被要求不得再申請的團體,可以申復。
爭議2 群眾包圍警察局,自稱路過,未正式申請集會遊行,是否有刑責?
Ans:需蒐證認定,公權力要介入調查。
爭議3 憲法第十四條保障集會結社自由,集遊法與其牴觸之處,應否修改?
Ans:大法官民國97年就集遊法作成釋字第445號解釋,宣告集遊法事前許
可制未違憲,當年底引發野草莓運動,法官於審理野草莓成員時聲請
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會議今年3月2日作成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集遊法中「緊急
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的許可案」違憲,亦即「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
行」不需事前許可,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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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又開始有洗腦文
「把路權還給公投聯盟!」 「禁止公投聯盟申請集會遊行是違憲的!」
還有從大腸花開始前幾天就有人說「你可以選擇不要做警察,你可以辭職...... blah」
剛剛又在服貿板看到類似的文 (請找"身為警眷的另一種聲音")
我~~的~~天~~吶!!!!!!!!!!
◢▆▅▄▃ 崩╰(〒皿〒)╯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