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445
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
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
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
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民國87年1月23日
也就是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是要有立即的危險,中正一的理由是因為之前有幾次
未經許可的遊行對於將來有可能發生危害,所以撤銷?
重點也不再#718,718反而只是證明現在中正一外的集會遊行是合乎憲法人權的
請問中正一分局到底是用什麼神奇的力量來驅趕已經生效的合法集會呢??
你先去了解一下那些人申請的地方,和被驅趕的地方是不是一樣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4-12 21:12:00停車場跟停車格是不一樣的 你就知道這篇文的錯誤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4-12 21:13:00到現在還不知道重點 根本沒人關心你早上那件事 大家痛恨你土皇帝暴民行違 晚上亂包圍一場人民自我審判喔
作者: beiowolf0615 (十五狼) 2014-04-12 21:14:00
另外你在去看看包圍警局致其無法正常運作算不算影響社會秩序再來說他們是合法集會
他們並不是為了要撤回撤銷而遊行,是因為中正一無權撤銷
中正一認定他們的行為符合集遊法否決集會申請標準阿中正一公告的實作方式就是你申請可以不讓你過而已
作者:
hiegg (傻傻分不清楚)
2014-04-12 21:19:00哈哈哈哈 就讓崩吱自己去解釋阿 看他表演大法官不是很有趣?
你們一堆人一直糾結在718幹嘛,445就寫這麼清楚了
所以現在適用的條文如果不是釋718那幾條根本沒違憲我才不懂你幹嘛糾結在已經修過合憲的法律
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不能影響到其他人民的自由不
是國中的公民課本就有教的嗎 所以中正一可以不許遊行阿
新舊條文 只多了一個明顯,就是避免發生445的問題 不是嗎
所以新的條文沒違反445阿 所以你講445根本沒用阿
帶人殺進立法院還不夠明顯喔XDDDDDDDDDDDDDD行政院也有他們的份,還有咧?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04-12 21:29:00
打87不就凸顯你自己不知道修法嗎
再凹嘛XDDDDDDDDDDDD沒進步哩一看就知道你根本不知道修法所以前面才在跳445 445
現在的集會遊行法就沒違反445阿 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不代表你什麼都可以做...
進立院怎麼了?你闖進你沒有合法申請的地方還好意思問怎麼了?要不要問闖行政院怎麼了?兩者都有怎麼了?
作者: encorej77107 2014-04-12 21:36:00
一開始的文還算認真...越討論越崩壞...
作者:
spammer (宇宙霹靂醜男人)
2014-04-12 22:10:00請自己去看看釋字718號再講什麼,申請制只有在特定狀況下
作者:
spammer (宇宙霹靂醜男人)
2014-04-12 22:11:00才有違憲問題,需不需要我幫你把解釋文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