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huanghuagang.org/hhgMagazine/issue14/big5/38.htm
何為國際法及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獨立。
獨立是指主權國家中的一部份分裂獨立成新的主權國家。達成獨立的條件是:
一,母國與新獨立的國家簽署同意獨立的條約;
二,雙方建立外交關係;
三,劃分邊界及交換邊境地圖,將已獨立的國家的領土從自己的地圖上取消;
四,雙方舉行主權移交儀式;
五,聯合國承認。
聯合國憲章規定,任何一個新政府的成立,都應該承認或拒絕承認舊政府的條約。中共把國民黨規定的蒙古獨立的條件「公民表決」變成「無條件承認」。由蘇聯用暴力驅使的蒙古獨立公民表決全世界只有蘇聯和中共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