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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avid75610 ()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Re: [新聞] 馬英九:蔡英文曾提出兩岸協議不用備查
時間: Wed Apr 16 14:55:36 2014
※ 引述《aaf ()》之銘言:
: 馬英九:蔡英文曾提出兩岸協議不用備查
: 【聯合報╱記者錢震宇╱即時報導】
: 2014.04.16 01:09 pm
: 針對兩岸協議監督機制條例草案,國民黨馬英九今天在中常會表示,民國92
: 年,民進黨執政時,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規定,凡協議涉及法律的
: 都要送立法院審議,不涉及法律或修改的都要送立法院備查。
: 馬英九說,當時的陸委會主委蔡英文提出兩岸協議不用備查,因為沒有動到
: 法律。這還是當時國民黨立委陳學聖提案要求要送到立院備查,當時蔡英文
: 要求要密件處理。
: 他說,民進黨執政兩岸協議監督機制,就是現行的兩岸條例第五條之一。要
: 送立院備查還是國民黨立委提出,這是事實。
: 【2014/04/16 聯合報】@ http://udn.com/
: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8616178.shtml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原條文 現行條文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30 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
受委託之民間團體,非經主管機 ,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關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法人、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
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任何形式之 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協議。 始得簽署。
前項協議,非經主管機關核准,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
不生效力。 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
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
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92年修法之後,加進了經立法院審議及備查程序,
但從現在的角度來看,顯然立法監督的強度已經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