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看到又有人把立委職權執行法搬出來說
我只能再強調一次,立委執權行使法規範是行政命令
也就是法律位階論最低的命令
問題是服貿是否屬於行政命令非常有爭議
大法官解釋443號稱:
「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視規範
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
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
規定時,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
項,則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
非憲法所不許。又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
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
當然。」
我知道各位一定看不懂大法官在說什麼
我可以幫忙解釋一下
1.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涉及公共利益重大者一定要有法律依據
2.如果是涉及人民其他權利義務,則要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定之
3.關於會造成人民輕微影響的事物,那麼行政機關可以用命令定之
服貿如果只是會造成人民輕微影響的事項
那麼我認為行政機關可以用行政命令定之,我不會有意見
如果ecfa授權行政院可以簽訂服貿協議,因此不需經立法院決議,我也不會有意見
就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