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的公投本來就是一場笑話,根本一點屁用都沒有!
至今投過六個案,全部都沒有過,全部都是笑話。
重點在哪?根本有投和沒投都一樣啊!
來看看還稱的上重大政策的公投1、2案:
1.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
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2.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
與人民的福祉?
兩項結果都是否決啊,然後勒?
台灣還是買了軍購啊!台灣還是和中共展開協商啊!
不是說否決嗎?怎麼沒人鳥?
看看公投法,對於公投效力的部分: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
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 (
市) 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
四、有關憲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應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
講得不清不楚,請問什麼叫必要處置?假如換了一個政府,效力還在不在?
假如當權者就是不鳥,會怎麼樣?不會怎麼樣啊!
公投根本就是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