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evenly (我是烤雞)
2014-05-02 18:56:30 我對刑法153條本身沒有意見,煽惑他人犯罪本身就具有教唆犯的性質,
教唆犯的地位常常是主犯或共同正犯,所以這條法有保留的必要,不像
吱吱說的這是惡法一定要廢。我認為有問題的是,北檢約談周男是因為
認定他有煽惑他人:違反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
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男所po文內容係號召吱吱們在捷運上坐一天的車,連坐霸王車都不是,
要怎麼造成"致生往來之危險"?頂多是造成想坐捷運的人沒有位置坐,很不
方便而已。硬要說他的文章成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是很牽強的。既然難以
成立,那麼用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來辦他,就真的讓人覺得莫名其妙。
難道要說因為他的文章是教唆吱吱去坐車,而吱吱會在車廂裡面悲憤、跳針、
發廢文,所以會有往來之危險嗎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