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說他們主要違法的是因為他們不是登記許可的政治團體或人民團體?
[補充] 政治獻金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
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
,不包括在內。
二、政黨:指依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備案成立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政治團體。
四、人民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許可設立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
五、擬參選人:指於第十二條規定之期間內,已依法完成登記或有意登記參選公職之人
員。
政治獻金法第5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政治獻金法第27條
違反第五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二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二倍之罰
鍰。
擬參選人之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財共居之家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
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三倍之罰鍰。
前二項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沒入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入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