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還在拿本薪(俸)在喊說僱主可以省下加班費的基數 還是貼一下正確的知識好了
1. 公家單位的情況
http://www2.nsysu.edu.tw/person/law/staff/ls0206.htm
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修正規定如次:
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左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
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
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懶人包: 公家單位算加班費 各種加給一樣算在加班費計算基數
2. 民間單位的情況
a. 勞動基準法
第 2 條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
、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b. http://www.hr.org.tw/law2.asp?ctype=4&autono=16
企業以本薪作為計算勞工加班費的基準,未將其他諸如全勤獎金、伙食津貼、交
通津貼等經常性給與併入計算,勞工得否就差額部分提出請求?凡是勞工因工作
所獲得的報酬,包括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是勞基法上所
定義的工資,在計算加班費時應一併計入。因此,企業只以本薪計給加班費的作
法,是違反勞基法的。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不論勞工是否提出異議,或是否
明示或默示同意,以本薪作為延長工時工資的計算基準,顯然低於勞動基準法的
最低標準。依勞基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勞基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即低於
勞基法之規定,即屬無效;因而勞工得在工資請求權五年內,依勞基法所定基準
主張權利,向雇主要求追補加班費差額。
c. http://blog.udn.com/sanfuEnterpriseunion/7281847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勞上字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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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勞基法工資定義包含各種經常性給付的獎金與津貼
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二號判決說了不得只以本薪當加班費計算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