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扯!跳過「面試」 林政則用了郭冠英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27:58
你們有沒有搞錯阿
言論自由固然存在 但是所謂的商業聲譽也是存在的
今天打一個比方 如果你是一家貿易公司主管
而你家的業務(外交官)在你不知道的地方 直接匿名公然詆毀企業聲譽
那 你是會直接火了他 同時追加"名譽損害賠償"的罰金攻擊
還是以一句 "他有詆毀公司聲譽的言論自由" 放給他繼續四處嘴砲??
這種嚴重的事情 光是只有被停職/革職 沒有追加訴訟就已經是非常客氣了
諸位藍到沒理性我是不反對啦 反正舊當作笑話看 順便練習思考也是個樂趣
不過這種已經是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 拜託請不要講的這麼大聲拿出來讓人笑=_=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29:00
外交官是業務,那研究員是…R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0:00
幕僚 職業嘴砲職業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0:00
要是火掉研究員還追加名譽損害賠償會怎樣……?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1:00
怎麼…業務可以火,顧門口不能火?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1:00
基本上 你在討論這個之前必須釐清 反政府 和 詆毀國家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2:00
yeah yeah yeah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2:00
之間的差異 很不幸的是 反政府雖然令人超火大 但卻是完全的言論自由 Y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3:00
喔…?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3:00
而且 顧問的工作本來就是嘴砲 就是用來罵公司主管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4:00
說真的啦,你發這篇是不是「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真的很可疑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4:00
其實 研究員之於國家到底算是什麼樣的角色還很難說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5:00
yeah yeah yeah~ 又「很難說」了啊?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5:00
基本上 郭的狀況是已經很明確的說要中華民國滅亡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36:00
這篇讓我覺得 這麼基本的法學項目也可以自X.....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6:00
造謠算是什麼角色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6:00
而批評獨裁是個很清楚的指控 且目前趨近一模糊的事實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7:00
趨近一模糊的事實是什麼?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37:00
批評獨裁? 最近有個大腸花 常常罵政府 獨裁警察國家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8:00
不過 不管怎樣 業務無論如何都不可以詆毀自己的公司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38:00
聽說 裡面也有不少公務員呢~~~
作者: pradakiss (轉變的契機)   2014-05-13 02:38:00
所以這是你個人指控?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38:00
造謠算是什麼角色啊?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39:00
但 不管是研發或是顧問 都理所當然的可以批評公司施政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39:00
推言論自由保障反政府行為 但禁止詆毀國家
作者: lizardXD (Ia!Ia!lizardXD Fhtagn!)   2014-05-13 02:39:00
國子監監生是公職也就罷了,還直屬太和殿耶(笑翻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0:00
造謠的顧問能不能被火掉?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40:00
這是主管自身的境界問題 境界不夠的 火了他也確實是主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40:00
業務員即使在匿名之沒人知道該人是業務員的狀況下 也絕對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40:00
老兄 你到底要討論法律 還是討論公司業務阿?
作者: pradakiss (轉變的契機)   2014-05-13 02:40:00
他私下匿名批評有要無限放大?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2:40:00
業務部門在你的邏輯中不被當人看....真是赤裸的歧視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1:00
你也知道「這是主管境界問題啊」那你主張那業務什麼的怎麼又變成「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哪一個基本的法學項目說業務不可批評公司?
作者: pradakiss (轉變的契機)   2014-05-13 02:42:00
業務不能私下發洩對公司不滿?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2:00
是哪條法?什麼法學原則?哪個商法條款?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42:00
不知道業務員說夢話詆毀公司是不是該依基本法學火掉~
作者: pradakiss (轉變的契機)   2014-05-13 02:43:00
還是你單純不爽他,放的有點太大了?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43:00
我已經講了"妨礙名譽" 妨礙名譽 基本上任何人都不行但這其中又尤其是業務又更不行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3:00
jirs.judicial.gov.tw/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能不能查判例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4:00
來個尤其是業務更不行吧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44:00
死亡之握絕對不是"妨礙名譽" 是合法監督~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2:45:00
什麼樣的法律會依照職業做出歧視判決?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5:00
既然是非常非常基本的法條,我想市售小六法裡應該就會有吧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45:00
話說某小花是否詆毀公司妨礙名譽? 阿不是業務員不算?
作者: darkdixen (darkdixen)   2014-05-13 02:46:00
大概是台灣國的法律吧?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2:46:00
也許沒有,搞不好是尚未出版的台灣"人民"法典XDDDD
作者: pradakiss (轉變的契機)   2014-05-13 02:46:00
所以這業務當下被火,但他畢竟老業務,急缺找他也不行?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13 02:47:00
所已是懲罰過嗎?? 不用在那邊振振有詞啦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7:00
「非常非常基本法學項目 拜託不要講這麼大聲拿出來讓人笑」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47:00
原來是台灣國法律...失敬失敬....請繼續...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48:00
好問題 我上面何時說過這是法條了?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13 02:48:00
學亂的時候你怎麼不出來發一篇一樣的文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8:00
台民法典:妨害名譽:所有動物一律不行,但是業務尤其更不行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49:00
yeah yeah 你說是「法學項目」請問這是啥?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49:00
「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小六法沒有? 不知那個大師的大著裡找得到~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2:49:00
......現在要跳法理了嗎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49:00
這基本上就是損害公司名譽的基本案件 如果連這都要問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49:00
某人:「拜託不要講這麼大聲拿出來讓人笑」==>????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50:00
話說某小花是否詆毀公司妨礙名譽?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50:00
看到某人自X,我倒是笑得好開心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2:50:00
還是要跳啥判例之類的?阿!我知道了是台灣國憲法!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51:00
好啦~~台灣國基本法學項目我沒見過 哪位大師說明一下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51:00
損害公司名譽,任何人都不行,但業務尤其更不行?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2:52:00
宋楚魚詆毀國家,要不要被告損害公司名譽???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52:00
某小花沒有被停職/革職 是因為不符合「損害公司名譽」?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53:00
真‧動物農莊,想要讓某些動物比別的動物更平等時啥理由都有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53:00
死亡之握啦 bumbler啦 這些一定都不符合損害名譽啊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54:00
好人做到底 總算是把新聞找出來了http://ilaw.ccpdetect.org.tw/law_know0608.html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55:00
小花不算 他有提出具體薪資單 確實是那個價錢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56:00
說好的業務尤其不行呢?怎麼變成工程師了?是研發的嗎?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2:56:00
有沒有同樣損害公司名譽,郭冠英就該被槍斃的八卦???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13 02:56:00
反正就是講了巴羔子 被逞罰停任三年 現在又被台灣國人以愛中華民國言論拿出來包裹再出發真是好棒棒阿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56:00
判例已經給你了 反正如果你這麼認為名譽毀謗的自由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57:00
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在哪裡(揉眼睛)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57:00
你說的那種嘴砲不成公司不理的人就這種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57:00
「不實謠言」「沒有查證」犯賤欽是散布了什麼不實謠言啦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2:57:00
人家郭董是說大學生....你提個高職生來比啥??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2:57:00
歡迎你以後到下班時 到處去宣傳公司的不實謠言(茶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2:58:00
還是說死亡之握是經過重重查證的精確事實?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2:58:00
自己跳自己的針是吧,業務尤其不行的在哪裡?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2:58:00
說穿了,你用了職業當作分別就被看破手腳了。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2:58:00
我還在想 原PO你的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到底在哪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13 02:58:00
你就繼續包裹阿 特意放大愛中華民國阿 中華民國只有你要用到的時候才拿來用 平常就當垃圾丟掉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2:59:00
就算高職生,加上年終有沒有22K???你要不要算看看??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00:00
這則是職業倫理 業務的工作本來是推廣公司名聲/產品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00:00
區分專業顧問與業務員的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在哪裡?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01:00
你的法學依據是…「這像話嗎」這樣?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01:00
到現在 我還是搞不懂業務跟郭冠英的類比是啥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01:00
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這像話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01:00
好問題 我何時說過"區分職業別" 是基本項目了?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1:00
政黨本來就該忠於國家,搞台獨背叛國家,該滅黨吧??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02:00
唉…我想這種「非常非常基本的法學項目」在台灣人民法院有效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2:00
贊成的話,請到花果山宣揚台獨該被槍斃論.....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03:00
不好意思喔 我並不屬於極端的反中華民國派喔 別腦補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3:00
你就使用業務更不該怎樣怎樣啊,就區分職業別啊,輝啥??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03:00
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本來就應該要為國家做研究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04:00
結果還反過來造反 佔據國會 這像話嗎??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4:00
不是極端,也是普通,那就是叛國,瞭了嗎??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13 03:04:00
這裡也沒人再說郭冠因沒違法阿 你腦補什麼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04:00
推文開始亂掉了 麻煩你們乖乖排隊好嗎=-=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04:00
原PO 你到底什麼時候要解釋 基本的法學項目阿??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5:00
損害國家名譽都該撤職,叛國,該被槍斃吧??基本的法學項目沒告訴你不能叛國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06:00
犯賤欽的言論違了什麼法? 還不就因為某些人看不爽其言論要求政府找其他小辮子火他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07:00
因為 業務的本質是形象宣傳 研發的本質是企業升級身為業務直接詆毀公司名譽就是違反本職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7:00
基本的法學項目告訴你不能叛國,冥進洞叛國的行為,你不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8:00
去大聲的駁斥嗎??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08:00
身為研發指責公司政策卻是本質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09:00
政黨的本質就是忠於國家,搞台獨就叛國,違反本職,冥進洞這人渣垃圾黨,你反不反???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09:00
你講這幾句話的法學依據是什麼?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10:00
你給我先定義一下 叛國是什麼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10:00
法學依據是「這像話嗎」這種就不用再說了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10:00
看來又有人沒上過班....業務對公司的指責,通常才是切中市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11:00
場競爭力的要點,而為公司改進生產力的核心.....X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11:00
"政黨的本質就是忠於國家" 屁啦 政黨的本職是忠於人民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12:00
法學依據要像你這麼容易生出來,難怪某板個個鍵盤大法官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12:00
但是 郭的狀況不是對內指責公司 而是直接名譽詆毀喔~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12:00
忠誠的反尌黨這種基本的法學項目,你都不懂哦???XDDDDDD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13:00
拜託 要遷拖之前 請先唸好書 做好功課 感恩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13:00
那研發公開指責公司,不算直接名譽詆毀喔???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14:00
話說 犯賤欽的言論被指控的罪名是「辱台」也就是犯某既沒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14:00
要說念好書不如你開一下書單介紹我們你讀的是哪一本法學緒論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14:00
你的基本法學項目,教你這樣看問題的嗎??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15:00
我沒讀書沒做好功課 請原PO教我一下基本法學項目好嗎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15:00
身為中華民國政府的業務 犯某根本就沒有詆毀中華民國政府!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15:00
不算 因為你無知到連什麼是不實詆毀 什麼是指控都不懂要跳針我是不反對啦 但是麻煩請排整齊 我先去洗個澡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5-13 03:16:00
否則開口叫人去念書的這種…實在看多了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4-05-13 03:16:00
出現了! 大絕「跳針」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17:00
到底原PO你讀的是哪一國的基本法學項目 說出來讓大家佩服一下如何??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21:00
一個人必須忠於國家,再來才是忠於政黨....呵呵....JeremyJoung:"政黨的本質就是忠於國家" 屁啦....
作者: caelum (楊威利)   2014-05-13 03:22:00
說好的,重要的法學項目咧....那本法學緒論啊,好想吱道XD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25:00
一擊脫離之後 接下來是要刪文掩滅證據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3:25:00
Kere****oung:業務無論如何都不可以詆毀自己的公司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3:26:00
Ker****oung:研發或是顧問 都理所當然的可以批評公司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3:27:00
Ker****oung:這其中又【【尤其】】是業務又更不行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5-13 03:29:00
眾人平等,請不要歧視他人職業、工作。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37:00
好亂
作者: JeremyJoung (J.J.)   2014-05-13 03:39:00
在我編輯之前 麻煩各位回頭看下自己牛頭馬嘴的笑話(嘆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40:00
拜託原PO別刪文 這麼好笑的打臉文 在政黑很難得一見
作者: Encounter911 (旅人)   2014-05-13 03:44:00
這麼好笑的打臉文 我以後看不到怎麼辦啊~~~~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5-13 04:47:00
雄雄看這篇文章 我還以為你在說鴻海的小花哩~~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5-13 04:48:00
原來是在說郭冠英
作者: ufo15526368   2014-05-13 04:51:00
問題就是靠關係阿 這也沒啥好意外的 莫非原po很意外?
作者: yevvi (yevvi)   2014-05-13 06:39:00
超越本薪即全薪的天才。本日最好笑....XDD
作者: lesnaree2 ( )   2014-05-13 07:10:00
吱吱的雙重標準還真是奇觀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5-13 07:38:00
顧問應該不是用街頭運動的方式跟老闆"建議"吧XDDD
作者: ysfang623 (芋頭(BOY))   2014-05-13 07:39:00
這根本就是聯合敵對公司搞自己公司一樣
作者: travelfox (積極)   2014-05-13 07:44:00
本篇是在說梁小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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