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子都沒弄清楚綠卡的概念是甚麼就亂砲 難怪會傷到自己
以下是維基百科上就能查到的字句: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
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
否則不得入境。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
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
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 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
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
』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
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
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同時終止。此外,依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
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自動喪失,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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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美國超過一年,
你看看馬在這當總統都六年了, 是不是符合了[離開美國超過一年]的條件了呢?
因此 這綠卡早已失效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