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告就告啊.....講快一點,要不是台灣修了個全球最嚴的,
可以以刑逼民的著作權法,這種違反著作權的官司,很多大公司都不會想打。
連大公司對大公司都不一定會打,個人告個人???吃飽太閒哦.....
就算以現在台灣的例子,著作權蟑螂要釣魚,
最好是釣到大公司或有錢人,否則,收穫也不大。
最有名的,就一些稍具名氣的攝影師,可以主張他的照片有商業價值,
每張主張個1000元,在網路上放個幾百張,你不注意用到幾張,你就慘了,
一張500倍,你算吧....要和解,看對方財力,還有引用是不是商業引用,
一張幾萬到幾十萬都看過....
不過一般素人的照片呢,吔,一張主張500倍,也就幾千元和解吧.....
還要看對方是不是商業引用....如果只是非營利臉書或部落格,還會打很多折...
跨國打這種官司,請啊請啊....蔡正元的網路管理員工只要認錯,願意和解,
賠償金,搞不好可能連律師諮詢費都不夠,更不用說出庭費了。
又一個文林怨,希望拿人家拳頭去打石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