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覺這樣的分法 國民黨應該會比現在更爽
※ 引述《Vickyh1986 (CHE VIVE)》之銘言:
: 建議應當回歸憲法本文
: 依其規定選舉
: 第六十四條 (立委選舉)
: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
: 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 二、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 三、西藏選出者。
: 四、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 六、職業團體選出者。
: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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