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說, 這問題台灣是已經違反國際海洋法公約了, 只是台灣並非聯合國一員,對岸也沒有
閒到去控告台灣(或是說 台灣也沒有被控告的資格)因此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兩岸人民
關係條例去訂定出這條違反國際法的條文
姜教授的說法讓我很困惑, (原文)"但姜皇池質疑,過去數十年來,中國不能航經台灣海域
也未曾因為我違反「國際法」而抗議,馬政府為何要修法放寬?"
這不是就承認我們違反國際法了??!
領海內各國船隻有"無害通過權", 或是另一種說法的過境通行權(台灣海峽定位不明, 目前
兩種說法都有) 前者用於領海, 後者用於海峽
但無論如何都沒有限制任一國船隻禁止航行的權利, 為什麼今天把違法的修改成符合國際
法的會被罵?! 我不懂
又要放大決說人家有拿飛彈對準我們了嗎?zzzzzzzzzzzzzzzzzz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