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對不起我想吐槽蔡正元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13:24
他有些言論我認為ok
有些則否
他說要增訂刑法第271之1條:xxxxxxxxxxxxxxxxxxxx
對不起
我想問你還是立委嗎?
要訂的話
是叫
第271條之1
可以嗎?
作者: edcs ( )   2014-05-22 15:15:00
鍵盤立委出來說話了。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5-22 15:16:00
民法第 1089之1 條 這很多啊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5-22 15:17:00
反被吐槽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22 15:17:00
知道在說哪一條就好啦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5-22 15:17:00
3他是立委你不是 所以怎麼叫都是他的職權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5-22 15:17:00
第xxx條之X,和第XXX-I、II條 都有的,小六法多翻點吧
作者: owenkuo (灰色腦細胞)   2014-05-22 15:18:00
第1079之1條 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18:00
搞清楚 沒有100-1條這種法律
作者: vivianado (薇安豆)   2014-05-22 15:19:00
很多新法條都在之一 之二 之三啊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20:00
你舉的是第1079條之1 不是你說的看清楚蔡正元打的跟我打的差別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綠小兵)   2014-05-22 15:20:00
這種小事情也可以特別發一篇喔
作者: yehudi (soger)   2014-05-22 15:21:00
條項款目 高中就學過了吧。。。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21:00
這不是小事情喔 中央法規標準法有規定喔
作者: ctx1000 (時を刻む唄)   2014-05-22 15:22:00
感覺跟媒體一樣 拼命的放大XD
作者: f78 (現實真是可怕)   2014-05-22 15:22:00
發文數不夠好像沒有資格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23:00
我只是個法律人 看到我們的立委連條號都可以說錯 感到黑特而已
作者: vivianado (薇安豆)   2014-05-22 15:25:00
法律人眉角很多 之前上憲法老師說一定要講大法官解釋不可以講釋字 到現在還不知道為什麼
作者: yun3liu (三叔)   2014-05-22 15:26:00
讓我想起了跟版主糾纏很久的某吱吱...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5-22 15:26:00
說真的 他腦羞下都可以提法律名稱法來為自己辯解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26:00
正式跟口頭用語差別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5-22 15:27:00
不是應該大法官會議解釋嗎 因為不是一位大法官XD
作者: ctx1000 (時を刻む唄)   2014-05-22 15:28:00
那選立院豬公時 記得加各條件 要法學院畢業好了 good
作者: KevinLiou   2014-05-22 15:29:00
立法委員要懂民意,不用懂法律...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29:00
這樣好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5:30:00
所以才造成打架?
作者: cocopi (小玉子)   2014-05-22 15:30:00
那法律或其稱呼 是立委決定還是法律人
作者: jay7684123 (299)   2014-05-22 15:30:00
版主,你說的讚。
作者: xvited945 (sk0k0)   2014-05-22 15:31:00
我也是法律人啊,最討厭喜歡在小細節鑽牛角尖的同事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5-22 15:34:00
你是法律人是你家的事情 台灣的立法委員法律常是低下這種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5-22 15:36:00
教做COMMOM SENSE好不好 你什麼時後產生立法委員就很懂法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5-22 15:37:00
的錯覺了 通常台灣的立法委員就是倒毀台灣法律的最家範例common sense 氣到打錯XD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5-22 15:37:00
台灣豬公法律素養有多低下不是新聞 拿這種文字排列順序等
作者: 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5-22 15:38:00
級的小事開刀....該說大可不必嗎?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5-22 15:38:00
基本上立法委員丟臉違法的事情多了 拿寄時氣丟人的啦 拿
作者: NPITGOD (澎科大神)   2014-05-22 15:39:00
機車大鎖鎖議場的啦 民進黨霸戰主席台的啦 奇怪了這些比說錯條文在我看來還要嚴重的事情反到你好相都沒有看到對吧
作者: ringyoung200 (G-ROKKOR)   2014-05-22 15:47:00
不是大法官解釋,正確名稱是「司法院釋字第xxx號」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5-22 16:21:00
要這樣斤斤計較的話 其實應該要說全名 「中華民國刑法」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4-05-22 16:25:00
我覺得你說錯了 100-1條跟100條-1是兩件事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4-05-22 16:29:00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8是說條項款目 蔡是說多一條 你是說款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4-05-22 16:34:00
比如說民法483條有兩項規定報酬483-1條規定僱用人預防責任
作者: swgun (楊 威利)   2014-05-22 16:36:00
上面打錯 你說271-1是項 蔡是說271-1條吧
作者: Ryaniii (詮)   2014-05-22 16:44:00
樓上搞錯了吧....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7:56:00
我總結一句蔡正元說的 第271"-1條" 是錯的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7:57:00
正確的是 第271"條之1"沒有之一條 只有條之一
作者: chimong62 (bello)   2014-05-22 17:59:00
我只是黑特他一下而已 不用這樣轟我= =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