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iery:美國是單一選區制 搞清楚再說好不好XD 06/06 21:57
我不是很懂連基本憲法關於選舉制度的ABC都不懂,還來嗆什麼?
不要混淆前提分類來這邊亂講話
單一選區/複數選區制這一組分類,這個是「選人制度」
「選人制度」與「選黨制度」的二分,這是在政黨政治出來之後的事情
一般而言,選人制度的優點就是忽略政黨因素,但是缺點是無法忠實反映選票
(例如你說的51%vs49%)
在選人制度下,反小黨林立會採取單一選區制;贊成小黨林立會採取複數選區制
選黨制度剛好反過來,可以充分反映政黨票之比例(拿多少比例反映多少政黨票)
→ viery:還在罵反總統直選XD 台灣這部憲法本來就是內閣制 06/06 21:58
→ viery:李登輝硬把他改成超級總統制 你覺得很好嘛XD 06/06 21:58
那時候李登輝代表國民黨利益
別忘了李登輝那時候還是你們國民黨的
另外這不是超級總統制,陳水扁被KMT占多數的國民黨立法院牽制多久?
哪來的超級總統制?
這個超級總統制還不是766跟689搞出來的
→ viery:5趴違憲 那單一選區制也是違憲了 拿49趴的人一席也沒有 這 06/06 21:59
→ viery:不是違憲是什麼 06/06 21:59
→ viery:你們不如去釋憲單一選區制違憲好了XDD 06/06 22:02
→ viery:到底誰跟你說人民的基本權是完全不可以限制的 有沒有讀過 06/06 22:03
→ viery:憲法啊? 06/06 22:03
你要不要看看李惠宗、許宗力、李震山、湯德宗他們的書
憲法第23條只能「限制」基本權,不能「剝奪」基本權,
遊戲規則如果是單一選區的選人制,49%選不出一個人,這個是選人制的當然結果
可是如果憲法採取政黨比例代表制,它必須「忠實反映」政黨比例票,
有任何不忠實的地方,基本上就會違反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民主國原則
PS1
1. 所涉基本權
(1) 政黨的選舉平等權
現行制度下,不分區立委有34席,從而於立委選舉中,政黨票如果能得到2.95%,
理論上應該即得分配一個席次。但門檻條款竟認定未達5%政黨票的政黨不能分配席次
,就政黨票都超越2.95%的政黨而言,超過5%政黨票之政黨得以分得立委席次,未超
過5%政黨票之政黨不能分得立委席次,構成了差別待遇,而有政黨選舉平等權之侵害。
(2) 人民的參政權
如前所述,若就政黨票都超越2.95%的政黨而言,則未達5%政黨票之政黨不能分得
席次,形同投票給該政黨的人民,其投票係為無效票,乃有參政權之侵害。
2. 審查基準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即是落實民主選舉制度的權利,與民主國原則有密切相關。理論
上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定位在人民的重要政治權利,適用「嚴格審查基準」。
3. 實質合憲性─
(1) 目的
A. 門檻條款的規範目的,在於「防止國會中小黨林立」,追求「國家運作過
程中的效率」,此等國會議事過程之效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定係屬於可以限制
人民參政權與政黨選舉平等權之「堅強理由」,而可成為重大急迫之公益。
B. 釋字第340號解釋也認為,參政權之保障內涵中,亦須「防免小黨林立」以
促進「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從而「防免小黨林立」與「國家運作過程中的效率」
應足成為嚴格審查基準所要求之「重大急迫之公益」。
(2) 手段與目的關聯性
A. 惟就利益衡量的角度來看,門檻條款雖然「防免小黨林立」而帶來「國家運
作過程中的效率」這個利益,但同時也侵害了人民的參政權與政黨選舉平等權。二者
孰輕孰重,仍有待討論。
B. 就世界上形成穩定兩黨政治之民主先進國家而言,其兩黨政治之形成必然是
經過數十年乃至上百年的「多黨政治」之後,政黨政制的運作漸趨成熟,而於許多的
論爭中慢慢形成穩定的兩黨政治。惟我國真正具有民主意義的政黨政治生態,乃從1987
年開始,在二十年的時間內,貿然引進門檻條款,並且缺乏透過多黨政治以漸漸形成成
熟的政黨政治之運作實態之前提下,門檻條款扼殺小黨進入國會的議事殿堂,此僅圖利
特定政黨,無助於成熟的政黨政治之形成,更是危害民主憲政秩序。
C. 再者,以世界上形成穩定兩黨政治的國家而言,其多屬「內閣制」國家,眾所
皆知,在內閣制國家底下,行政權與立法權合一,政府存立之正當性來自於國會之信任
,彼此利害共同,而欠缺行政與立法中權力分立之制衡,此實有賴於國會中「政黨之
制衡」,而政黨成為了在內閣制國家所仰賴的中介機關,此時若國會多黨競爭,小黨
林立,將導致內閣制國家之組閣不安定與政權穩定度不足,而有產生動亂的可能性(如
法國第三、第四共和、威瑪憲法時期之德國),從而於內閣制國家,追求「穩定兩黨政
治」與「防免小黨林立」乃是必要 。
D. 惟我國從1997年修憲之後,已經確立拋棄憲法本文所採行之修正式內閣制,
而改採法國雙首長制,如此一來,對於「防免小黨林立」,應無如內閣制般之需求程
度,從而相較於人民之參政權與政黨選舉平等權,「防免小黨林立」與「國家運作過
程中的效率」應居於較為劣位之利益,從而系爭門檻條款之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不符
合嚴格審查基準下之「貼身剪裁手段」的必要關聯,因而門檻條款違憲。
PS2
(一) 選舉團的劃分
1. 地域代表制
(1) 複數選區制
(2) 單一選區制
2. 職業代表制:以工會、農會、商會等職業團體,作為選舉團者
3. 比例代表制
(4) 政黨比例代表制本質上問題性的正反觀點
A. 對政黨比例代表制的負面評價觀點
a. 限縮人民參政權內涵
政黨比例代表致使人民原享有的選舉民意代表的權利,被限縮在各個政黨上,明顯
限縮了人民直接形成民意代表的參政權內涵。
b. 侵害無黨籍候選人的平等參政權
政黨比例代表制使無黨籍者被排除於各黨部分區代表名單的可能候選人之外
c. 限縮人民罷免權的行使範圍
選民對於依政黨比例代表制當選之民意代表無法行使罷免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罷
免權也受限縮
B. 對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正面評價觀點
a. 合乎民主國原則下政黨政治的理念
政黨所揭示的綱領、政策,終極目的本來就在追求全體國民的利益,而現代民主國家
政治的運作必須以政黨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中介,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採行大幅提高政黨
在政治場域的實質影響力
b. 促進多元民主
對於沒有強有力地方基礎的政黨,比例代表制較單純的區域選舉,更不會歧視小黨的
生存,可使社會中的少數獲得代表,充分反映社會各階層的利益
→ yuriaki:對啊某國只有選舉人團才能選總統 超不民主的 06/06 22:32
美國那是透過「習慣法」來證成這種間接民主選舉的正當性
一如他們總統的就職誓詞,也用「習慣法」證成裡面用基督教神學用詞的合憲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審查誓詞有無牴觸宗教自由之政教分離原則中的Lemon test
最高法院說他們有習慣法)
我們那時選舉人團的憑依性習慣法,只有大法官釋字31號建構的萬年國會選舉人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