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詳細來檢視「藥事法」與「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
藥事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第22條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第7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偽藥、劣藥、禁藥或不良醫
療器材,就偽藥、禁藥部分,應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以檢驗後,
再行處理;就劣藥、不良醫療器材部分,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予
以檢驗後,再行處理。其對衛生有重大危害者,應於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核准後,沒入銷燬之。
前項規定於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
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文裡面上紫色的部分就是這次新聞的重點
簡單的說,有許可輸入的就是合法的要藥,沒有許可/超出許可量的就是禁藥
合法進口、個人攜帶許可量以下的都合法
超出許可量的禁藥都視同禁藥,要沒入與處罰
本次修改的是輸入量的限制
修改成果為何?
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屬
個人輸入自用藥品規範專區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3928
分成「攜帶回國」與郵寄/快遞回國
流程圖如下
https://www.fda.gov.tw/upload/133/2014052314420896234.pdf
隨身攜帶與郵寄/快遞回國的量不同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 請看詳細細目表
https://www.fda.gov.tw/upload/133/2014050616344091009.pdf
一切依法行政
反正就是帶許可量以下的藥物回國就不會被處罰了
不管事隨身攜帶或者郵寄快遞都不能超過許可量
要超出許可量,就是處罰,最重可罰10年
強調一點
藥事法本身沒有修改,藥事法本來就規定由行政機關去訂定攜帶許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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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行政命令
修改的是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本來就是主管機關的權限了
但是為什麼我會說有圖利廠商的嫌疑?
就是因為他修改之後的許可量太少了
法律沒有變(與立法院無關),變的是行政命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