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如下: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
新法修正後,這已經不是像以往要不能駕駛才會成立,而是學德國的規定,將標準值明文
化入法,只要酒測達標就成立犯罪
這位陳同學,敢做就敢當吧
勇於面對司法制裁,我至少還敬你是條漢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