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律師的名義開了兩間房間
房間1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314601765371722
房間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7VjMTHYbcQ&feature=youtu.be
尤美女委員說明了一下影片中門後在喊的法條
http://tinyurl.com/pbcthc8
尤美女辦公室又打電話給觀光局確認,他們說執法援引的條文是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
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
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
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
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但關於前兩個登記「每一個人」的條文,觀光局表示他們本來因為警政署的「流動人口登
記辦法」而增訂的,而警政署已經在97年廢止這個辦法。觀光局本來有因此而去要求說他
們可不可以也把這兩個條文拿掉,但警政署表示希望留著。
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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