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破門事件總整理~

作者: IronCube (反串小釣手)   2014-06-25 15:58:34
賴律師的名義開了兩間房間
房間1
https://www.facebook.com/photo.php?v=314601765371722
房間2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7VjMTHYbcQ&feature=youtu.be
尤美女委員說明了一下影片中門後在喊的法條
http://tinyurl.com/pbcthc8
尤美女辦公室又打電話給觀光局確認,他們說執法援引的條文是 《觀光業旅館管理規則
》第十六條: 觀光旅館業應備置旅客資料活頁登記表,將每日住宿旅客依式登記,並送
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分局之規定。 前項旅客登記
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
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 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 前項旅客住宿資料登記格式及送達時間,依當地警察局或分局之規定。 第一項旅客住
宿登記資料保存期限為一百八十日 第二十七條: 旅館業發現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者。
二、施用毒品者。
三、有自殺跡象或死亡者。
四、在旅館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五、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或拒絕住宿登記而強行住宿者。
六、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者。
但關於前兩個登記「每一個人」的條文,觀光局表示他們本來因為警政署的「流動人口登
記辦法」而增訂的,而警政署已經在97年廢止這個辦法。觀光局本來有因此而去要求說他
們可不可以也把這兩個條文拿掉,但警政署表示希望留著。
現況
https://www.facebook.com/Sean32.tw/posts/10203206608663683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4-06-25 15:59:00
這樣叫總整理? 不會吧, 好歹你也是個主管內.........
作者: a33071201   2014-06-25 16:00:00
吱吱怎麼沒帶50萬冥疫去堵張志軍? 居然被困在小小飯店?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6-25 16:05:00
總整理?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5 16:08:00
叫尤美女直接告飯店可以嗎??第六點就夠了
作者: siliver (奶茶貓~~號:)   2014-06-25 16:12:00
兩間房!?那幹麻擠一間??大鍋炒!?多半是太吵了,被其他飯店旅客投訴吧,噗.
作者: noonee (我和烤肉間只差一撮孜然)   2014-06-25 16:13:00
該不會是藉機說是要鬧事給張幫辦難看實際上拿金主的錢趁機開摩鐵趴吧?!
作者: rainforss (雷因佛爾斯)   2014-06-25 16:13:00
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啪 整夜吵到房客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4-06-25 16:14:00
所以咧?飯店有沒有先打客房電話上來溝通要賴某等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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