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實在搞不懂
我國民事程序採公力救濟這一基礎前提難道某些人都故意忽略?
現在可不是古羅馬時代可以自力執行
假設今天這個諾福特事件真的只是多住人引起的民事糾紛好了
飯店使用強制力的程序必須是:
1.提起民事訴訟返還租賃物
2.獲得一審勝訴判決
3.申請強制執行
4.請強制執行處強制排除租賃物的占有人
簡單一句話:警察沒搜索票都不能撞門趕人了,飯店哪來的權利這麼做?
什麼時後飯店保全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了?
事實上如果飯店的目的真的只是為了"多住人"導致"少收住宿費"這件事
證據拿一拿事後直接告債務不履行就好,還可以多拿遲延利息哩
只有目的真的是為了"把人趕出飯店"才須要去撞門啦
至於為了什麼原因須要把在房的顧客直接趕出飯店,不就是天朝來使,忙著跪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