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ding7 (sading7)
2014-06-26 21:04:47【台北律師公會針對報載諾富特飯店破門事件之聲明】
103年6月26日
昨日台北諾富特華航桃園機場飯店(下稱諾富特飯店)飯店人員以「Room Service」為名破
門進入旅館房間,並要求賴中強等人全部離開房間之事件,本會基於保障人權之理念,特
此呼籲及聲明如下:
一、住居權及隱私權為憲法保障之權利,不得無故侵犯。
憲法第10條明文保障人民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保障範圍除人民之住宅外,亦包括公共廁所
、租用之KTV包廂及旅館房間等當事人得以進行私密活動之隱密空間,而隱私權亦為大法
官歷來所承認之憲法基本權利。即使身為國家機關之警察欲臨檢旅館房間,依大法官釋字
第535號解釋亦不得任意進行,而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方得為之。昨日據報不具任何強制處分權力之「旅館人員」恣意以
確認身分為由強行破門入內,顯然違法。
二、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並非旅館保全得破門而入之法令依據。
諾富特飯店之新聞稿指出,其係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1條第6款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
理云云,姑不論該規則僅為主管機關對旅館業之管理規則,而非授權旅館業者執行公權力
之依據,且旅館業縱得因此通知警察到場處理,到場之警察亦須遵循前揭釋字第535號解
釋所揭櫫之原則方得進行臨檢,而依昨日客觀情形顯難認為賴中強等人係於旅館房間內從
間內從事任何犯罪行為,
諾富特飯店究竟有何權利及法律依據甚至有何必要性破門進入房間,實令人費解
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
若有警察或情治單位直接參與或指揮諾富特飯店人員破門,不僅嚴重濫權,更有共同構成
侵入住居罪之可能。若如報載,實際破門者為旅館保全人員,航空警察局僅於現場「蒐證
」而未直接涉入,則職司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警察單位,非但未加以阻止,甚至配合諾富
特飯店人員限制在場人員之行動及飲食,誠難想像。
綜上所述,本會認為諾富特飯店及相關警察單位於本事件之處理上顯有違法之虞,視人民
憲法上之權利如無物,更讓我國得來不易之民主法治形象蒙塵。
新聞聯絡人:人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龍寬律師
王永森秘書長、顏華歆副秘書長,02-23515071
不用擔心,律師公會顯然只是民進黨外圍組織,當然不可信
作者: tzq (trust zest quest) 2014-06-26 21:05:00
蠕動震怒中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05:00請遞狀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06:00綠師公會就用這些去告飯店吧,快點告,明天就按鈴XD
作者:
hank28 (此格空白)
2014-06-26 21:06:00支持賴大律師趕快告飯店侵害隱私
作者:
a1e (我上了賊船了囧)
2014-06-26 21:06:00諾富特飯店會不會抓狂,直接對那些人提告XD
作者:
owenkuo (ç°è‰²è…¦ç´°èƒž)
2014-06-26 21:06:00"三、相關警察或情治單位亦難脫其責。"<--貢囂味~~
作者:
owenkuo (ç°è‰²è…¦ç´°èƒž)
2014-06-26 21:07:00才來一個國台辦就起乩成這樣,要是溫家寶或習近平真的來台灣吃雞排逛夜市,這些人不就要high到升天??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07:00律師的素質變的那麼差 公會不用負責嗎?
作者: ckcheng2 2014-06-26 21:08:00
法院:這不是民事起訴狀 (丟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08:00快告啊~~~~~~~~~~~~~~~~~~~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08:00如果是老習這種等級來 這些猴才真的不敢亂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6 21:08:00從賴皮強違約帶人 飯店終止契約的時候就沒有住宿的關係了
作者:
ranken (真的很討厭)
2014-06-26 21:08:00給你錢 趕快告~~~~~~~~~~~~~~~~~~~~~~~~~~~~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09:00這樣非常好 那趕快告 告警察 告飯店我相信 也支持他們的專業 所以趕快告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09:00等法院認證這種行為ok就準備糾政黑板聚囉
飯店還是有給賴皮強"履行契約"的時間.也"讓他繼續履行"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09:00當然,因為挺綠就不可信。原PO好久沒來崩了喔,多崩些XD
那是外商 很有錢的 就告下去要他賠 說不定告一次就不用再工作了不是很好嗎~
作者:
Dinki (captain)
2014-06-26 21:10:00去跟法官講吧 律師又怎樣?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11:00既然呼籲+聲明 飯店犯法 = 那就告 我100%支持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11:00支持飯店連律師公會一起告
作者:
as5987 (qq111)
2014-06-26 21:12:00要不要告? 一直說犯法 結果都不告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12:00律師應該不會放著穩贏的case不告才對
作者:
Dinki (captain)
2014-06-26 21:12:00比如說某大律師怎麼在法院狂輸
作者:
amemura (BLよりBromance)
2014-06-26 21:12:00專業服務立場,真是可悲又可笑
作者:
Iser1ohn (虎!虎!虎!)
2014-06-26 21:13:00啊……警察就沒進去啊……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13:00我們不懷疑律師的專業 只希望他趕快告 然後讓結果教育大眾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13:00反正要嘛變法院認證的奧客 要嘛學匪和全台飯店業為敵二選一吧
作者:
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6-26 21:14:00給你錢,快點告XD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14:00客觀難認定會有犯罪行為 哪裡客觀?
作者:
payeah (大佐)
2014-06-26 21:14:00支持賴中強快告
作者:
deangogi (少林掃地僧)
2014-06-26 21:15:00告贏了:公平正義以及人民的大勝利告輸了:法院都是黨國系統的魁儡啦
穩贏的case對律師來說不就等於天上掉下的肉 不吃對的起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6 21:16:00大概當初鄭捷上車也客觀認定是來搭車的吧 這公會wwww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17:00警察基本上不會阻止開自己的門,如果賴旁覺得委屈,請提告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4-06-26 21:17:00給你錢快點告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17:00這些綠師很有錢不用給,快點告XD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1:20:00鈴先按一下好嗎
作者:
n23454 2014-06-26 21:20:00快告阿,不要東扯西扯的,只是丟煙霧彈罷了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1:21:00廢話一大堆 趕快告
第一點紅字怎麼不敢往後面上色阿XD趕引用還避重就輕喔XD第二點...就不是臨檢...飯店人員也沒執行公權力...SO?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25:00飯店人員保護自己的財產 剛好而已
第三點...多的是未直接涉入的案例...也未限制行動飲食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25:00快告 除非賴律師覺得台灣的法官都是黑心的
如果劃定管制區域叫做限制行動...律師真好考無誤XDDD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1:26:00沒叫門突然闖入可能有隱私問題,叫門叫幾個小時然後還在穿褲
還有...律師成天拿憲法出來玩...有幾個有機會上憲法法庭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1:27:00。那就是惺惺相惜 情不自禁
既然這麼愛喊違憲...聲請大法官釋憲廢止管理規則吧?XDDD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14-06-26 21:30:00看看北院三女神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31:00以後入住飯店都不用登記 因為要求登記只是規範飯店 不是要求住客 住客有權不接受並入住飯店 飯店無權干涉管理規章 不授權旅行館業者公權力趕走強行入住旅客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1:32:00窩藏逃犯不用再躲山區了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6 21:37:00獨派為了政治目的紛紛來這邊叫囂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1:37:00你要先知道這旅館裡住了什麼人才知道要不要查這間旅館吧
快告吧,準備看法院判決下來吱吱崩潰的嘴臉看吱吱鬼叫法院國民黨開的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1:39:00賴律師自己打算什麼時候告?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44:00其實以法律上來說,他們的主張不能算錯。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45:00現在法條對於住所的規定算是相當敏感。飯店雖然擁有所有權但只要租出去,就屬於他人居所,會被很嚴格禁止入侵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47:00其他講緊急避難其實很難成立,因為難負舉證責任但台灣法官習慣用"社會常理"來自由心證限縮法條。
作者: guanaco (guanaco) 2014-06-26 21:47:00
不要光在旁邊汪汪叫,快點行動阿~~諸位大律師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48:00我想看到的是法官判賴律師贏 然後大家可以來討論複製此案
出租出去不代表承租人擁有完全使用權,僅有部份而已.這是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49:00今天他們只是帶人進去,沒有任何實質違法行為。那就是依據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49:00在安全梯吸菸是違法行為吧 =w=
其實違反了很多條規定,例如"公共場合吸菸"以及"擅自動用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0:00我就說了,在法條上,只要出租出去,就是適用一般住家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50:00崩到說於法無據惹XD那就明天按鈴快點告吧XD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1:00你在租屋裡面幹甚麼,只要沒有實際重大的違法被看見
訪客登記是國際慣例,所以在novotel的使用條約中也有載明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51:00基本上做了幾件事成為了飯店不受歡迎之客人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52:00好啦,無權過問就別在這邊崩惹,明天去提告吧
作者:
tim1234 (山姆羅)
2014-06-26 21:52:00你說過了 你說過什麼算什麼 司法不是政治立場說了算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52:00好棒棒 律師們去皇國日本朝聖要不要也主張一下呀
所以現在是契約明訂的甲方違反契約規定.乙方可以有權介入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52:00那 飯店要怎麼辦??? 請警方來 你這樣說也不準警方破門
糾正個毛...不登記也不開門的客觀條件下確認通緝犯?XD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2:00雖然很多人覺得契約自由,可以限制房客。但現行法條對於
連台灣自己的W酒店跟晶華都有同樣規定.就別在凹法條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53:00律師不就好棒棒 照這邏輯大家幹嘛付錢啊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53:00檢察官判定 這是得飯店自行處理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53:00廢話少崩,明天不告你就鳥掉惹XD
還是搜索票要開個整棟再來一間一間敲門等回應或開門阿XD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3:00居住正義非常堅持。又往往傾向保護弱勢(承租人)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54:00幹你娘櫃台憑啥查房 大律師說我有居住正義欸欸欸欸欸欸
而且很明顯,該飯店窗戶本來就無法打開,這次賴皮強這樣亂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4:00契約自由不能凌駕居住正義,這是現在法條的態度。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54:00所以居住正義無敵 大家都複製這樣搞就好啦?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54:00我看是堅持崩潰吧,少在那邊居住正義,沒人在給你信道。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1:55:00是你的態度就少牽拖法條,一句話,明天去告。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55:00飯店業者聽到沒 鍵盤大律師開示了!!!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1:55:00.....連契約精神都不懂還敢談阿?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6:00居住正義無敵是現行態度沒錯。但台灣喜歡法律定的很開明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1:56:00真的 你拿這種論點去法官前面 會被笑翻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1:56:00以後大學畢業旅行去墾丁玩就訂一間房全班住夏都啦
我超期待告出個釋憲要所有開門皆須持搜索票的啦XDDDDDDD
"警察要開門一定要有搜索票".這是常識,但是這次根本不適
法條上哪有什麼[正義]?都嘛是有需求的人閒扯出來的。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1:57:00你錯了,警察是盡可能不介入所以你的假命題可以收起來了
不被接受沒關係啊...就趕快打破實務處理阿...我等著看XD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1:57:00所以這次最好判定判清楚阿 反正賴律師贏了就造福民眾不過苦了各飯店就是了
所以這次為何一堆律師硬要扯政治議題跟警察介入這就是他們可以拿居住正義及強制執行來玩弄你的邏輯但是事實上就是賴皮強違約在先,既然違約在先那契約關係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1:59:00法律凌駕契約阿...你要如何舉證對方違約?
不存在,出租承租關係不存在,只有承租方強制侵害出租權利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0:00你只是懷疑就很難侵犯到法律替承租人畫下的界線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2:00:00你沒看到後面賴率師都自招自己去樓梯間吸菸了
所以就沒有剩下了,所列私人空間關係不存在.何來隱私權?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4-06-26 22:00:00這不是民事起訴狀XD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2:01:00那麼禁菸場所的地方吸菸,你覺得任何一個地方會准許你嗎?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1:00以前的法條是覺得當然是看財產所有人要怎樣定契約就怎樣定
事實上已經契約解除,也已經告知對方了,還有啥法律契約的?
法律凌駕契約?契約內容只要不違法...隨便定都行不是嗎?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2:02:00飯店一定有幾項可以直接宣告終止契約的權力條文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2:00但這幾年的風氣就比較傾向替弱勢承租人主張權利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02:00一定要雙方都同意契約解除才叫解除 = 飯店被弄活該
聲明就是"若警察balabala"..不覺得奇妙嗎?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2:03:00約
我跑到你家你的房間開趴,你破門而入就是違法就是侵害隱私這樣嗎?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03:00弱勢承租人 XD
更應該說"替契約中的弱勢方給予較高的權力"而不是"弱勢承租人"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4:00是這樣沒錯,因為出租契約事實上給予承租人很大的行使空間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05:00飯店是針對未登記者做出排除動作 他一開始並沒有不讓賴住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2:05:00所以你講了老半天 都還搞不清楚飯店為什麼強調解約嗎?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06:00沒登記的人在主張什麼承租啊
期限到承租方必須於幾個月內離開,不離開出租方可以聲請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06:00那幾個沒登記者 哪有什麼居住權
作者:
kougousei (kougousei)
2014-06-26 22:06:00沒登記的人在主張什麼承租 +100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7:00我以我的記憶來說,登記制我記得好幾年前就被刪除法條了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07:00所以照O大的崩潰法學,沒承租人的行使空間更大?XD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6 22:08:00...你的記憶一點都不可靠阿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08:00照O大的說法 大家都可以去強行入住了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08:00居住正義無敵耶,啊不就好崩崩XD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8:00我並沒有贊同他們這樣鬧新聞的方式,只是以我個人的印象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09:00就堅持崩潰XD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09:00來說,他們要鬧大在法律上不會吃虧,只是社會觀感問題
反正登記制於法無據嘛...那以後入住都不給登記好了XDDD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10:00不會吃虧就去告啦,會顧觀感就不會演吱村大爆笑給大家看惹
我看這樣連想成立契約的機會都拿不到喔?是這樣吧?XDDDDD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2:10:00太好了 以後只要付一人的錢就可以呼朋引伴的進駐了
他們破門的是享有居住權的賴的房間 當然有居住隱私= =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10:00當然不吃虧啊,大不了賠房錢而已,沒登記帳單還不知給誰大律師還賺名聲,說不定還可以募個款擺明了就是要整飯店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6 22:11:00都終止契約了阿孩子 居什麼住什麼阿
違約使用有個屁居住權...繳了一天房間錢可以住到死嗎?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11:00賴已經沒居住權啦,還隱私咧XD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11:00這種奧客鬧大在法律上何時會吃虧了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13:00奧客本來就是擺明了絕對不吃虧來才來的嗎
其實最大的問題在,未來搞到novotel對台客都很感冒這樣不是社會觀感問題,至少609很支持,但是世界上大型旅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14:00好啦,在這邊主張幹嘛呢,你也跟崩潰法學家O大一起去告嘛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14:00幫奧客洗這些什麼規定對他們不適用,什麼洞可以鑽
先防衛好你的居住權再來講後面啦...又拿爆炸的幾集避難?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15:00真的很好笑,法律人應該要像這樣法律上不吃虧就什麼都敢嗎
以為是漫畫七龍珠喔...笑破肚皮的論調也趕來獻寶?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15:00這樣的狀況在國外飯店不會被攆走的話 真的就神奇了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2:16:00所以不理不睬也不能毀約喔?
是阿...簽約的時候就同意了阿...小朋友...又搞笑嗎?XDDD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16:00崩潰吱會在乎丟臉就不會演堅持崩潰秀啦
承租方違約在先就不要怪出租方毀約啊....問題在出租方還三催四請問要不要履約哩.....
雙方對於有沒有解約或終止有爭執 房客自然享有居住隱私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18:00這次跟大腸花可不一樣,崩沒一上午就已經整個變成大爆笑
有爭執?所以登記制是不是合約內容...住客人數是不是?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2:18:00我還是要問法學大師ch 一方不理不睬就不能解約你的意思是?
對對對...繳一天房租就可以住到死了嘛...這個我懂得XDDD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2:20:00大家看看以後只要賴著不走別人也拿你沒輒 隱私權最大嘛
所以飯店在破門登記後就是說你可以繼續住但是要限制行為
以後時間到不退房沒關係的啦...通通等民事宣判再說吧XD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20:00事實上現在對於作為居所的出租契約就是這樣規定的。沒辦法
作者:
Odaman (odaman)
2014-06-26 22:21:00像一般的契約一樣說解約就解約。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21:00告下去就知道飯店是不是這樣規定啦
拒你個大頭鬼啦...簽約即合意...行使合約內容還拒絕勒XD
作者:
HellKitty (山貓.山性貓.地獄貓:D)
2014-06-26 22:21:00chi大你家有房子要租嗎 我很樂意去租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無雙!)
2014-06-26 22:21:00我知道 對方不用付錢就可以住一被子www
律師公會的法學素養應該…反正沒遇到法律問題 不必懂啦
再加上門內有可疑行為,自然就促成飯店履行契約的義務
所以退房時間到可以繼續住到老子願意開門對不對嘛XDDDDD律師公會的法學素養?隨便找個上面的律師當面戰啊?笑死人
作者:
ciccio (三葉蟲要)
2014-06-26 22:24:00賴快告 這案子最好判成立 大家都去住5星級飯店住到死
作者:
yehudi (soger)
2014-06-26 22:24:00講這麼多幹嘛 有違法之虞去告阿 不登記怪誰阿
覺得可以退房繼續住的可以試試阿 大家可以親自體驗流程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6 22:25:00要雙方都同意 靠XDDDD 那這樣我是不是可以不付房租又不同意跟房東解約 幹這遊戲有必勝法阿
作者:
bonju2 (ZeRo)
2014-06-26 22:26:00給你錢 快提告
好啊...我去試...要是不成功你找上面的律師義務辯護
作者:
askemm 2014-06-26 22:26:00綠師公會的法學素養,很爛啊,這還用說。
作者:
roxas (旁白)
2014-06-26 22:26:00這種契約通常都會有片面解約條件 你既然承租了就代表你當時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6-26 22:26:00......我的天阿 有人把定型化契約了解成這樣
作者:
killyou (xxx)
2014-06-26 22:28:00快去告(鼻屎耳屎都挖完了,再挖會流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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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6-26 22:29:00還是那句老話:給你錢,快點告
一講到輸了要負責馬上就龜起來不敢出聲了XDDDDDDDDDDDDD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6-26 22:31:00民法上權利行使有個誠信原則吧奧客奧了半天這個法那個法,有沒有讀過誠實信用方法
遞狀吧~不要拿聲明混淆視聽唷.那不是私人產業嗎?業主嘛
而且既然對方不願完成"交易",賣方當然可以選擇"終止"賣菜的不開心也可以不賣你,飯店老闆不開心也可以不給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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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de7601 (Jadeite 我是辛運E)
2014-06-26 22:41:00神經病(關電視) 整個台北綠師工會爛成這樣喔 真鬼島啊
2014年了 這些都是超級基本的法學概念...你們到底都幾歲了阿??
不知道律師公會會不會派人去主持公道一下阿 幫忙告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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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ojooken (Gate Reader)
2014-06-27 00:29:00如果地院法官夠吱,不無可能讓Novotel敗訴,但屆時台灣人出國住旅館的麻煩可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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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fread (春日恭介)
2014-06-27 04:20:00人家要中止契約,收回房間,有什麼理由賴著?玩法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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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nlunar (Hav-A-Tampa)
2014-06-27 04:29:00你所謂的超級基本的法學概念基本上我們人類社會不太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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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l998 (偽善的流沙)
2014-06-27 06:41:00趕快告,我覺得這個精彩度不會輸給世界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