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左思右想
賴律師可以告飯店啥!?
一、
刑法第306條 (第一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罰金。
本罪保護法益為居住自由
而飯店顧客 應該算該客房於承租期間內的管理人
但飯店保全破門 算「無故」(阻卻違法事由)嗎!?
這個有得吵了 我倒是還蠻想看賴律師跟飯店在法庭上的攻防...
二、
民法第184條 (第一項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條似乎比較好主張
但賴律師要舉證他的財產上損失與非財產上損失(人格權)
嗯... 一樣也是有得吵... 尤其是在人格權受損的部分...
但比刑法成立的可能性高多了...
總之 還是希望賴律師快點向飯店主張其權利 不管是民事還是刑事
我想觀察一下他的法庭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