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不選擇綠電的綠色團體

作者: DCHC (純愛基本教義派♥)   2014-07-07 17:27:21
: ※ 引述《Hyuui (修)》之銘言:
: : 由於科技發展和物理條件的限制,再生能源的成本一向遠高於以核能與火力為主的傳統能
: : 源。但為了能源多元化和環境永續發展的目標,世界各國無不投注大量資源在再生能源的
: : 研發和推廣上,並制定許多保護與獎勵措施,確保其在市場上的競爭力。最常採用的有兩
: : 種措施:固定電價機制(Fixed Feed-in Tariffs, FIT)與再生能源配比義務機制(
: : 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
: 這段寫錯了。
:
: 基於再生能源之經濟成本仍高於傳統能源,世界各國多制訂獎勵措施以確保再生能源的發
: 展,以發電而言,目前最普遍採取的制度有固定電價機制(Fixed Feed-in Tariffs)與
: 再生能源配比義務機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我國所採用的係以德國為首
: 的固定電價機制,並佐以其他的配套措施,以鼓勵各界投入再生能源之設置利用。
: 原文:
: http://energymonthly.tier.org.tw/outdatecontent.asp?ReportIssue=201006&Page=5
原文是「基於再生能源之經濟成本仍高於傳統能源,世界各國多制訂獎勵措施以確保
再生能源」。黃士修寫的是「由於科技發展和物理條件的限制,再生能源的成本一向
遠高於以核能與火力為主的傳統能源。」
這段話沒有考慮未來再生能源發電與儲電的創新科技研發,有誤導讀者之嫌。
: : RPS制度的精神是「數量管理」,由政府強制規定電力公司對再生能源的提供與分配比例
: : 。但由於我國電業並未完全自由化,唯一的國營電力公司台電,本身已積極投入再生能源
: : 的發展,故實行RPS制度的意義不大。
: 這段寫錯了。
: 同報告第七頁
:
: RPS 係指以法律強制要求透過各種各種技術所提供的能源中,必須有一定比例之能源
: 提供為再生能源,將之納入能源生產與利用體系之中。換言之,對傳統能源供應者而
: 言,藉由強制性質的義務或配額,RPS 規範其能源供應結構中,必須包含一定比例的
: 再生能源,因此,電力公司或電力供應商必須增加特定數量的再生能源生產電力。
: 詳言之,政府透過法律強制改變市場供給結構,設定明確的總量目標,並規定電力事
: 業須保證一定比例的電力供給來自再生能源發電,為確保該規範義務的履行,義務履
: 行人(電力事業)必須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其執行概況,對於未履行義務之電力事業,
: 亦可透過設有罰則以敦促其履行。
這段的錯誤是,我國的再生能源電價參考FIT與RPS,由費率委員會制定,而費率公式
的聽證,有一則意見指出許多人對再生能源定位的誤解:
98 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草案」聽證會 聽證紀錄
公式訂定希能回歸條例的初衷,要能推廣再生能源發展,以及產業成長,
如使產業無法生存,有違母法之虞。公式的訂定,係發電的成本,如以成本
等於費率,利潤何在?要求應有合理的利潤,不知反映在公式何處?不能為了簡潔,
將許多實際因素刪除,如物價上漲、利率等,為業者成本重要一環,應考量。化石
燃料平均發電成本以過去五年平均成本計算,低於台電上一年度化石能源發電成本
2.76 元/度與迴避成本2.25 元/度,應以現在的價格來計算,高於化石燃料成本
才是鼓勵,否則有違背母法之虞。希能不只召開一次聽證會,充分聽取民眾及業者
意見。(英華威公司)
:
: : 我國決定採用的FIT制度,則是希望以「價格管理」的方式,由台電向民間躉購(簽定長
: : 期採購的合約)以再生能源方式所發出的電力,再配送至各個用戶。但由於再生能源的成
: : 本高昂,FIT制度除了躉購電力以外,還必須向用戶加收額外的費用,才能將成本忠實地
: : 反映到消費者上。
: 同報告第十一頁以下:
:
: 我國自民國 80 年代起推動電業自由化,參考先進國家於推動電業自由化的過程中,
: 同時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趨勢,故我國於民國 88 年亦推動電業法修正草案,研擬將
: 再生能源發展納入考量。當時電業法之修正草案主要以 RPS 制度為主,包括「再生
: 能源與天然氣發電配比義務」及「核能及水力發電配比義務」34等二項,要求電力
: 事業的發電來源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該發電種類的義務。
: 有鑑於當時為再生能源科技發展初期,為鼓勵再生能源設備的裝設運轉,於電業法
: 修正草案第 77 條定有投資補貼之規定,包括民國 89 年制定的風力發電與太陽能
: 光電示範系統補助辦法,及太陽能熱水系統獎勵辦法,均以減輕裝設者成本為共通
: 目的,鼓勵使用再生能源設備。此外,行政院環保署亦於民國 88 年制定「行政院
: 環境保護署獎勵沼氣發電執行要點」,以每度電 0.5 元提供沼氣發電補助,雖然該
: 執行辦法並未提及再生能源之利用,但實質上是鼓勵生質能源的利用,其發電補助亦
: 具有 FIT 制度之精神。
這段也是說,我國的再生能源電價費率是FIT與RPS的折衷版。
[del.]
: : 四、推廣綠電的困難
: : 由於經濟部有確保產業競爭力之責任,擁有穩定且低廉的電力是我國目前最大優勢之一。
: : 因此台電長年遵照經濟部政策,將電價維持在極低的水準。但是,隨著國際燃料價格節節
: : 上漲,台電的售電成本早已超過售電價格。台電可能是世界上唯一希望消費者盡量少用他
: : 們產品的公司,因為每多賣一度電,就多虧一分錢。
: 這段寫錯了,
: 以各種能源的燃料採購時價來決定哪種能源最便宜,沒有多大意義,
: 理由是將來的碳稅、碳足跡標示與石油危機,都會影響各種能源的成本。
實際的理由是世界各國都要避免石油危機與油價上漲。
: : 就台電的觀點而言,經濟部的「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是補貼躉購虧損的機會。
: : 但實際上的成效能有多大,可能得採取非常悲觀的看法。縱然多年以來,環保團體、反核
: : 團體、政治團體要求政府發展再生能源聲音喊得震天價響,但政府真的實行綠色電價政策
: : ,卻又無動於衷。
: 這段寫錯了。經濟部的自願性綠色電價試辦計畫是初期制度,你沒有正當理由說
: 這個制度是悲觀的。而且這個計畫有助於我國維持能源安全。
: : 其實,這並不是令人意外的事。經濟部在多年前開始規劃綠色電價計畫時,就已參考世界
: : 各國的經驗。在今年6月30日的「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試辦計畫實施記者會」上,最後一
: : 張簡報寫明澳洲實施綠電的經驗:
: : 「澳洲國家綠色電力計畫於1997年成立,自成立推動至2008年,消費者對綠電制度認同度
: : 由19%成長到52%,但消費者認同並無法轉換為消費購買行為,此為綠電推廣面臨之困境。
: : 依澳洲國家綠電計畫2012年綠電銷售量(Green Power sales)之統計數據,綠電銷售額為
: : 16億1,988萬度,僅占再生能源總發電量的5.46%。」
: : 連再生能源資源充沛、人民環保意識高的澳洲,其認購比例竟然也只有認同度的十分之一
: : 。反觀再生能源先天不足的台灣,其認購比例又會有多少呢?這非常值得觀察下去,但現
: : 實總是殘酷的。
: 你這段話雖然部分引用能源局報告的附件,但你沒列出這份報告的結論
: (簡報第十三頁)。
:
: 經濟部自願性綠色電價制度
: 試辦計畫實施記者會
: Green Power Good Power
: 經濟部能源局
: 中華民國103年06月30日
:
: 整體效益
: 藉由需求面主動參與,促進民眾及企業參與節能減碳行列,進而支持發展再生能源,
: 並達成我國再生能源推動政策之共識。以下區分產業及社會面之效益進行說明:
: 一、產業面
: (一)降低企業產品碳足跡,提高產品形象或競爭力。
: (二)納入「企業環保獎」、「綠建築標章」及「綠色工廠標章」等評分項目,
: 以滿足企業之社會責任及提升其形象。
: 二、社會面
: (一)提高民眾對於再生能源之認識,進而加深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的接受度。
: (二)深化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發展之認同,邁向潔淨家園環境。
:
: → strangegamma:雖然寫的很用心,可惜不能回文。把綠色的部分去掉再 07/06 23:18
: → strangegamma:來一次? 07/06 23:19
: → Hyuui:你引用的一大堆說法都跟我寫的沒有衝突啊? 07/07 00:41
: → claudelin:再生能源的支持者絕大多數是善良的女性選民?哪來的統計 07/07 00:59
: → claudelin:? 07/07 00:59
從菜市場的詢問與理髮店的詢問,你可以詢問主婦聯盟。
: → pseudomorph:新引用的東西跟原文完全一致,不懂原文哪裡「寫錯」? 07/07 09:59
: → pseudomorph:還是只是想先用「寫錯」兩字嗆人? 07/07 10:00
有幾個重點錯誤
Hyuui用「悲觀」、「由於科技發展和物理條件的限制」、
「生能源的成本一向遠高於以核能與火力為主的傳統能源」。
Hyuui只轉載經濟部能源局對澳洲過去的經驗,與以上這些對再生能源的批評文字
,不是鼓勵再生能源,反而是拐彎抹角地詆毀再生能源,他忽略再生能源科學技術
研發的前景,也忘了石油危機。
再者,經濟部能源局的發表會報告,主旨是客觀陳述歷史經驗,並以此為鑒,
在結論向企業用戶宣傳使用再生能源的好處,
包括「企業環保獎」、「綠建築標章」及「綠色工廠標章」。
這個宣導的背後目的是輔導企業的技術轉型,以適應將來的碳足跡標示制度。
希望Hyuui 不要用攻擊性與帶有煽惑仇恨的想法來寫尖酸刻薄的評論,應該以正面
的言論,支持鼓勵再生能源與綠色電價,畢竟再生能源與核能必須互相合作
附帶一提,今天跟三名板友,Hyuui與兩名無名氏(我歡迎無名氏參加討論)討論,
他們都有相同的意識形態:
1.政府要保護人民,提供人民基本福利,例如電力供應。
2.人民有權批評政府政策。
我給Hyuui的回應是:
1.民進黨製造的核四工程瑕疵,由國民黨承擔責任,即使你反對國民黨的能源政策,
也該要追究當年製造核四工程的民進黨的責任,而非反國民黨的能源政策。
2.人民必須以正確的知識、經驗與能力來批評政府政策,而非不切實際地空談。
依照盧梭的社會契約論與羅爾斯的正義論,你也不該將政府當成敵人,
因為政府由全體人民組成。
最後補充二點:
1.再生能源與核能是互相配合的能源,
不是讓人拿來諷刺或攻擊其他不同意見或不同立場的人的武器。
2.要批評反核部隊或反核團體,請學習我國與美國政府的做法,
積極介紹核能的優點與缺點,並以PHA(Process Hazard Analysis)化解一般人
對核能的不安全感。
這是PHA 的簡易說明:
http://www.epa.gov/region10/pdf/rmp/cepp_newsletter_0708.pdf
XXXX
作者: pennymarkfox (潘尼老狐狸)   2014-07-07 17:50:00
我推12點,可惜花果山不這樣想
作者: alwayscat (NorthSeven)   2014-07-07 18:20:00
你給黃士修的回應有點打稻草人。他什麼時候反國民黨的能源政策及把政府當敵人了?還有你補充的第二點,嗯…你確定要對他強調這些事嗎?
作者: Hyuui (修)   2014-07-07 19:09:00
你又在自己腦補扣帽子,我要說的已經寫在FB上了。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03405121464717
作者: joh (30分滅一國的匈奴)   2014-07-07 20:35:00
第二點別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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