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訊/陳為廷「丟鞋案」宣判 輕罰一萬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12:38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7月11日
發稿單位:刑事第一庭長室
連 絡 人:庭長 柳章峰
連絡電話:037-330083#373  編號:103-00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號傷害等案件判決結果
一、判決結果:
陳為廷犯強暴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運動鞋壹隻沒收
陳為廷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林一方、傅偉哲、林飛帆、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均無罪。
二、理由摘要:
被告陳為廷丟鞋部分:被告陳為廷對告訴人劉政鴻丟擲鞋子的動作已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的
範圍,具有蒙羞意涵,因為鞋子穿於腳下,一般人都視鞋底不乾淨,而人的頭部包括臉面
是人性尊嚴的表徵,被告陳為廷用不潔的鞋子,當眾擲中告訴人劉政鴻頭部,對人身施以
物理力的攻擊,顯然羞辱意味甚濃,足以貶抑告訴人劉政鴻之尊嚴,本院認為被告陳為廷
此部分,係犯強暴公然侮辱罪。
被告陳為廷聚眾不解散部分:本次集會係屬社會運動型集會,發起人和群眾間,沒有互相
統屬關係,警方對群眾下達解散命令,應留相當時間讓群眾和平解散,經本院當庭勘驗現
場錄影光碟,警方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到被告陳為廷持擴音器轉身對群眾說我們退一步
,群眾陸續離開,相距僅4分50秒,縱使有起訴書所載歷時36分鐘,顯然警方預留時間有
所不足,被告陳為廷最後還是使群眾和平離開,其解散所花費時間,尚在法律可以容忍之
範圍內,故被告陳為廷此部分不成立犯罪。
被告陳為廷等7人對苗栗縣府大樓丟擲雞蛋部分: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被告陳為廷7
人及在場群眾,均係隔著縣府廣場,以拋物線方式朝縣府大樓方向丟擲,且被告陳為廷得
知有警員被雞蛋擲中,尚且以擴音器向警方道歉:「我對警察伯伯很不好意思」,顯然被
告及群眾並無攻擊警察或有妨害公務之意思,應是不小心丟到,在場執勤之警員甚多,僅
有3人被擊中,且被擊中之員警亦無法確認是被何人丟中,自不能認定是被告7人所為,也
無從認定被告7人與其他群眾有傷害或妨害公務之犯意聯絡。至對公署公然侮辱罪,因其
犯罪構成要必須有依法執行職務或依法執行之職務,而案發時是深夜10點,縣府大樓已非
屬執行公務中,被告7人丟擲雞蛋並不成立侮辱公署罪。
作者: valepiy (俄國人好帥)   2014-07-11 11:15:00
所以下班時間朝縣府扔雞蛋是OK的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7-11 11:17:00
500要乘上300 所以強暴侮辱最多罰15000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17:00
這判決書....夠瞎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7-11 11:17:00
下班時間亂搞就無罪 噗疵~
作者: ct13723 (獨孤求敗)   2014-07-11 11:18:00
有道歉就沒有妨礙公務的意思?
作者: alexroc (吉娃娃大師)   2014-07-11 11:18:00
原來丟完雞蛋再道歉就算沒犯意了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19:00
如果照這樣判 學運24天佔領立法院我看也是無罪反正是立院下班去佔的 沒有妨礙他人的意圖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7-11 11:19:00
犯意的認定本來就很模糊 法官想搞你 就說你有犯意 不想搞你就說無犯意...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4-07-11 11:20:00
司法證明雙神無罪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7-11 11:20:00
反正立院平常也是給垃圾黨霸台沒功能 所以學生佔領無罪 XD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21:00
主觀犯意判斷本來就是自由心證介入空間很大的領域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22:00
至於侮辱公署罪應該是沒啥疑問,罪刑法定。
作者: avadar (愛台灣的中間選民)   2014-07-11 11:22:00
我猜佔立院攻行政院,也是頂多罰錢太陽花不會有人被關的
作者: kingjsss (大呆寶)   2014-07-11 11:22:00
原來下班時間就可以去丟雞蛋!!!
作者: Fujishima (藤島)   2014-07-11 11:23:00
噢,那有人會號召下班時間開工程車去拆行政院吧 =_=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24:00
有毀損罪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24:00
如果自由心證可以介入 影響判決 那還要刑民法幹嘛就讓法官判爽的就好啦 還真的是好當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25:00
侮辱公署罪我反而覺得有討論空間,政府大樓會因為上班時間有不同影響p大誤會我的意思,應該說,證明主觀犯意是很困難的事情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27:00
我也沒針對J大的意思 只是看了次的判決 跟我認知差好大原來除了政客 法官也是很會講豪小話的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28:00
我知道,只是解釋一下。像第一段就是以鞋子這個客觀去推主觀
作者: Aswind (各自遠颺)   2014-07-11 11:29:00
只有上帝或滿天神佛才知道你內心在想啥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4-07-11 11:32:00
侮辱公署罪確實沒有 不是上班時間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32:00
p大可以看小弟妹的下篇 幫你做解惑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7-11 11:37:00
3意思是十點時沒有苗栗縣政府可供侮辱?
作者: jhoc (jhoc)   2014-07-11 11:38:00
同樓上疑惑,過了下班時間就是普通建物嗎?我不熟這個的實務
作者: poenan (柏仁)   2014-07-11 11:39:00
所以 公家機關 下班後就要把招牌拆下 上班再掛回去嗎
作者: FantasyNova (F.N)   2014-07-11 11:39:00
修文,排版推文順序,以利閱讀。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7-11 11:41:00
還是苗栗縣政府上班時段不可侮辱,下班時段隨你侮辱?有人加班算你倒楣,駐衛警不算?「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這個可沒限當場或事後
作者: ct13723 (獨孤求敗)   2014-07-11 11:44:00
難怪某蔡說5點半我就下班了
作者: lovekisswf (Hugo)   2014-07-11 11:54:00
罪刑法定啊
作者: mrcat (貓先生)   2014-07-11 12:03:00
執行公務時「當場」侮辱,「或」對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或」字後面沒有要求當場
作者: danwhei (簡簡單單)   2014-07-11 12:04:00
原來丟雞蛋可以說對不起就可以了
作者: shun01 (老胡做13年,青沼瞬活14年)   2014-07-11 12:16:00
強暴?
作者: adc798 (adc798)   2014-07-11 17:39:00
你可以故意丟完雞蛋,然後說對不起,看法官按現場目擊證人證詞等證據會不會採信你的陳述。法官不採自由證據評價原則,難道要採法定證據評價原則這種可笑的做方法?況且自由心證正是18、19世紀中葉從英美法系國家傳來。
作者: ntitgavin (硬昨天)   2014-07-11 18:25:00
我建議劉政鴻上訴到高等,地院,你這種判決也敢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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