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7月11日
發稿單位:刑事第一庭長室
連 絡 人:庭長 柳章峰
連絡電話:037-330083#373 編號:103-005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46號傷害等案件判決結果
一、判決結果:
陳為廷犯強暴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運動鞋壹隻沒收
陳為廷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林一方、傅偉哲、林飛帆、王曰舒、吳宏銘、陳光軒均無罪。
二、理由摘要:
被告陳為廷丟鞋部分:被告陳為廷對告訴人劉政鴻丟擲鞋子的動作已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的
範圍,具有蒙羞意涵,因為鞋子穿於腳下,一般人都視鞋底不乾淨,而人的頭部包括臉面
是人性尊嚴的表徵,被告陳為廷用不潔的鞋子,當眾擲中告訴人劉政鴻頭部,對人身施以
物理力的攻擊,顯然羞辱意味甚濃,足以貶抑告訴人劉政鴻之尊嚴,本院認為被告陳為廷
此部分,係犯強暴公然侮辱罪。
被告陳為廷聚眾不解散部分:本次集會係屬社會運動型集會,發起人和群眾間,沒有互相
統屬關係,警方對群眾下達解散命令,應留相當時間讓群眾和平解散,經本院當庭勘驗現
場錄影光碟,警方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到被告陳為廷持擴音器轉身對群眾說我們退一步
,群眾陸續離開,相距僅4分50秒,縱使有起訴書所載歷時36分鐘,顯然警方預留時間有
所不足,被告陳為廷最後還是使群眾和平離開,其解散所花費時間,尚在法律可以容忍之
範圍內,故被告陳為廷此部分不成立犯罪。
被告陳為廷等7人對苗栗縣府大樓丟擲雞蛋部分:經本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被告陳為廷7
人及在場群眾,均係隔著縣府廣場,以拋物線方式朝縣府大樓方向丟擲,且被告陳為廷得
知有警員被雞蛋擲中,尚且以擴音器向警方道歉:「我對警察伯伯很不好意思」,顯然被
告及群眾並無攻擊警察或有妨害公務之意思,應是不小心丟到,在場執勤之警員甚多,僅
有3人被擊中,且被擊中之員警亦無法確認是被何人丟中,自不能認定是被告7人所為,也
無從認定被告7人與其他群眾有傷害或妨害公務之犯意聯絡。至對公署公然侮辱罪,因其
犯罪構成要必須有依法執行職務或依法執行之職務,而案發時是深夜10點,縣府大樓已非
屬執行公務中,被告7人丟擲雞蛋並不成立侮辱公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