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何不制定學術剝削與詐欺防制法?

作者: moondark92 (明星黯月)   2014-07-14 11:08:20
說在前面,以下單純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不考慮學術效率是否降低與萎縮
聽說現行台灣學術環境中,一些不肖大老們形成學閥集團,採一條鞭模式,
從國科會,國外雜誌審稿人,以至於各學術機構形成壟斷,
學閥之間雖偶有競爭,但學界階級卻難以打破,
導致部分新人的研究成果被層層剝削,甚至有主要作者淪為第二作者的情況發生
為杜絕此等學術剝削行為,國家應制定專法規範
1.如有申請研究經費時,應分別註明實際研究主要進行者,諮詢者
2.發表論文時研究主要進行者為當然第一作者,
論文發表程序(cover letter,網站登錄,推薦審查者)主要執行者為通信作者,
非實驗室主持人,而對該論文研究過程毫無貢獻者不得列名任何作者
3.論文審查過程中,不論國內外期刊,皆應落實利益迴避原則,
審查者只要發現有足資辨識被審查論文作者與自己有利益衝突可能的資訊,
應主動向雜誌社申請迴避,改由其他人審查
4.違反前述條款之稽核與懲罰
(1)明知無貢獻而將其列名作者之人,應依刑法論以偽造私文書罪
主要研究者得於脫離控制後(如博士畢業後)隨時檢舉並轉為污點證人免除其刑
(2)明知論文內容不實而發表者,所有作者為學術詐欺共同正犯
(3)論文發表程序中涉及舞弊者,如推薦人頭帳戶使期刊主編陷於錯誤而接受論文者,
通信作者成立妨礙學術審查罪,未遂犯罰之
(4)明知被審查論文作者與自己有利害關係而未自請迴避者,應公告其姓名,
並通知科技部與各相關領域期刊
(5)成立學術專門警察,對於各大論文資料庫進行作者群聚分析,對異常群聚或
產量超乎常人的作者主動偵查
5.日落條款
適用刑法偽造文書部分於本法公布日起1年內自首者不罰,但需公布其姓名,
一年內未自首者(如自首者同案共犯),於一年後開始進行追訴程序
不知這樣的立法是否合理?
不過國內學術界可能會.....
作者: blabla777 (blabla777)   2014-07-14 13:12:00
沒用的 這次只是為了搞掉馬英九官員 沒有要學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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