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P台聯鬧一鬧 監票員突然變成火熱話題了 而且好像不修法不可
只是翻一下選罷法 第59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
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
、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監察員依下列方式推薦後,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
一、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僅由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
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一人。
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
開票監察工作。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推薦。
除候選人僅一人外,各投票所推薦不足二名之監察員時,由選舉委員會就
下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構)、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
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之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