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kcy7427p:研替根本不算役男好不好,人家幫公司做事錯了嗎?? 07/2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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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條例依兵役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制定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之規定。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為執行兵役及替代役事務,內政部應成立役政署,並得設置地區役政檢訓
中心,各就主管事項,分別辦理各區之兵役及替代役有關事務。
內政部役政署、地區役政檢訓中心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受主管機關指揮、監督,執行替代役業務。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
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或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
(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
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
第 4 條 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一、一般替代役:
(一)警察役。
(二)消防役。
(三)社會役。
(四)環保役。
(五)醫療役。
(六)教育服務役。
(七)農業服務役。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
二、研發替代役。
替代役類別實施順序及人數,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