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真回一篇
監察院最重要最重要的功能是審計和彈劾
先論審計好了
各行政機關的主計人員直屬監察院審計部,和行政系統分開
所以各地方主計原則上可以不管長官指示,依照自己判斷決定這錢是否該花
如果主計不蓋長官是拿主計沒轍
另外一個是彈劾
彈劾基本上就是有公務員發生事情,彈劾案通過後送公懲會決定是否懲罰
審計的話其實就是立法權分出去的,要不要回歸立法權是政治決定
回歸好處是立法權原本只能決議預算總額,以及刪除各科目的預算
審計回歸立法的話更能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亂編預算、亂花錢
但是壞處就是會造成行政立法更加衝突
至於彈劾權是可以直接廢掉了
送公懲會之前必須先經過彈劾
結果導致讓本來有些應該要送公懲會的人因為彈劾過不了不用懲罰
因為監察委員是政治協調出來的人選,和政治人物彼此之間都有關係
導致監察委員在彈劾政治人物的時候下不了手
例如基隆市長張通榮就是因為這樣彈劾過不了,不用送公懲會